小高学执行第88期 诉前无偿转让房产 法院坚决予以撤销...20201203
一、《诉前无偿转让房产 法院坚决予以撤销》文章摘自中国临海新闻网 2020-01-21 00:00:00
李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李某因投资需要资金为由曾于2017年6月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期一年。王某念及双方多年的交情,二话不说就借钱给了李某,李某也出具了借条,但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王某屡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10月将李某诉至我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王某遂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法院以李某现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王某感觉自己的钱就这么打水漂了,心情很是沉重。2019年3月底,法院执行法官带来的一则消息,让王某看到了一丝曙光。
法官告诉王某,在执行过程中,查控发现李某名下曾有一套位于临海闹市区的商品房,但李某早在2018年2月份时将该房产转给了陈某,因房产转让及变更登记发生在起诉之前,执行法官无法进行拒执罪调查。如果李某存在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王某可以就此提起撤销权诉讼。王某一听,陈某不就是李某小舅子吗?顿感蹊跷,他多方打听后,发现该房产虽然变更登记到陈某名下,但一直都是李某及其家人在住,王某觉得房产转移有问题。2019年6月21日,王某聘请律师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庭审中,李某表示陈某虽然系其小舅子,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是真实的,合法有效,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始终无法向法院提交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故法院有理由认定李某在向王某借款期间无偿转让案涉房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灭失,王某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2019年12月30日,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案涉房产仍归李某所有,并由法院将该房产作为李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予以司法拍卖,以清偿王某等债权人的债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承办法官提醒,平时借钱给他人时要多关注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对借款人为规避债务而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被债主起诉前赶紧“卖房”就不用被执行了?法院:想得美!》
文章摘自 永康法院 浙江天平 10月20日
法官释法
撤销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刘昊自以为在案件进入诉讼前“转让”自己的房产,就能逃避执行。然而,其不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债务的恶意,其无偿转让的行为也的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债权人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