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意义有多大?

问:你好,林老师,我想咨询一下,有哪个文件里明确施工单位收到甲方的预付款时,可以给甲方开具不征税的预收款发票吗?

基于上述问题,我再谈一下建筑业预收款的事。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只是根据营改增后针对预收款的纳税义务调整做判断。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没有说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新增了“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税目。

建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建筑企业暂不确认收入;发包方凭此作为账款往来的结算凭证,不计入成本费用;作为发包方也不用担心“不征税”发票用不了,在会计处理本身应该计入“预付账款”,等待建安成本正式发生以后再从“预付账款”中转入相应的成本科目,届时建筑企业将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建筑企业在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当期,对预缴金额无需申报只做会计处理,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相应税率的进度款发票时再进行申报。

建筑企业在当月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却未收到预收款,是否产生预缴义务呢?财税[2017]58号说的是收到预收款即产生预缴义务,未收到预收款先开了“不征税”发票是否应该套用“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规定呢?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既然只是预缴,暂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不能套用;有人认为既然开了“不征税”发票,事实上就视同于收到了预收款,应该在开具日预缴增值税。

铁蛋什么观点?我没有观点。很多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纠结是否开具“不征税”发票,我觉得还是先判断一下自己的这笔款项是否真的符合“预收款”定义,再决定开什么票据。如果业主愿意先接受收据的话,铁蛋觉得收据优于“不征税”发票。这个“不征税”发票除了能给建筑企业减少点资金成本以外,没多大意思,就是一张“税务收据”,报税更麻烦、发票得开两次、如果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隔得近资金成本根本省不了几毛,如果可以,我想说取消预收款的预缴义务,比开具“不征税”发票意义更重大。业主拿着它只能作为预付凭据,暂时无法计入成本,与收据的价值相比高不了几毛钱。而且,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税收征管的工作人员,也不认同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因为没有明确文件说过此事。有些业主索性不认“不征税”发票,要求建筑企业在收预收款前必须提供带税率的发票,而建筑业的财务人员经常询问铁蛋是否有明确文件或者其他依据能够作为谈判支撑,说服甲方的财务人员接受“不征税”发票,铁蛋在这里统一回复: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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