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玩廊|赵汝珍:《古玩指南全编》之古玩商

古玩独立成为商号,始于何时,无从稽考。然据各名人札记之载述,明代中叶即已创兴。降及有清,更为隆盛,业务极为繁兴,地位亦甚崇尚。盖系社会之实际需要所演成也。

按京市古玩商,有小摊、挂货铺与古玩铺三种。小摊与挂货铺,并非古玩之专营商,故本编所谓之古玩商,乃专指古玩铺而言也。以前京市之古玩铺,无处无之,而尤以琉璃厂为中心区。缘琉璃厂自明以来,即为书肆、纸铺、笔庄、文具店之总汇集所。士大夫终日奔走于古玩商肆,显示有闲与有钱,必易启社会之疑,遭御史之参。但买书、买笔、买纸张、买文具固无人可非议、可指责也。商人循士大夫之心理,杂古玩商铺于其间。好之者虽终年流连于古玩商铺,亦可以遮掩一般之耳目。琉璃厂之所以成为古玩市场者,此为主要原因也。

次之则后门一带。因王公之所集居,古玩商肆亦多。

今则王谢凋残,沧桑迭变,除琉璃厂尚能维持外,其他肆街之古玩铺,所存均已无几矣。至古玩商交易之实情,亦多为世所不了解者。

一般外地人之心理,咸认为北京商人最不注重信用,说谎骗人较任何外埠为甚。此种情形,在其他商界是否属实,作者不敢臆断;惟在正式古玩商,则绝不如是,且绝对注重信用。

古玩似无定价,但在内行确有定价。盖以前仕宦府第,以此为遗留子孙最可靠之不动产。如果价值不定,孰肯收存乎?

且以前外官送礼,非特价值不争,即品物亦不能见,完全由古玩商代办。如果不注重信用,购主金钱上之损失尚小,其影响于购主之前程者甚巨。设信用不著,孰肯以此相托也?

且古玩之购主,多半为当代之当权者。如果信用不佳,不必正式取缔,即于口角间微露宣抑,即有意外之累。不重信用其可乎?再收买古玩,绝非如购买他项物品,见之即买;必多方探询,觅人介绍。如果信用不佳,孰肯介绍乎?又古玩业迥异于他商货品,不能遍备,但应有尽有,何以故?盖合全古玩商为一肆也。古玩商会之组织非常亲密,平居各肆主每日必集会,谈论每人所收得之物品及某店存有之物品。因此一肆主对全行所有之存贷均甚清晰。设某人购求之物为本铺所未有者,但他家有之,亦可取来代售。设定价百元,至多索价百十元或百二十元。如过此以上,则原主认为不名誉、不信用,下次必不与之合作,且卖得之价亦必照实告知原主,再行分给经手费用。如有一分不实,则丧失信用,下次无人与之合作矣。

再如甲店存有某物,此物系某人所喜欢收集者,但甲店与某人不熟,而乙店与之相熟。则甲店托乙店持送某人,其索价情形亦必如上所述,丝毫不能隐瞒。设有一次不信用,一元不实在,则即不能在该行活动,亦即不能在该行存在也。是古玩商之交易,由任何方面言之,亦不能不注重信用也。

再者,古玩商之通规,售出之古玩,凡未改毁原状者,无论经过若干年后,发现与原议不符者,均可照原价退钱,则不信不义亦无所得也。又且古玩商最重义气,谚所谓“同行是冤家”,惟古玩商则不然。互相帮忙,全体合作,彼此均有联络,彼此完全公开,各店物品均可互相代售。如由外地来京一要人,素喜收罗铜器,只某甲商与之相识,则各店之铜器,均任便由某甲商取去洽商,无论索价多少,卖价多少,均必照实报告,绝无丝毫隐蔽者。再如在古玩商会等发现有一种物品,二人以上均欲置留,则不用投标办法,而大家共留,谓之“伙买”。然后由一人设法出售,他人亦不问其卖与何人,卖价多少,只于成交后凭口头报告而已。由上述各事,可知古玩商之绝不随便要价,绝不任意骗人也。

即其门市收货,亦重信用。如某人持某物求售,设出价二十元或增至三十元,出售者如认卖时,即须留下。否则去后至数家询问,以三十元为最高价,复来再卖,此时非特不出三十元,即一元亦不许留。此古玩铺之通例。是亦表示信实一端也。总之,古玩商最重信义。与其常交往者,定知此言之不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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