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专又红的返利票,到底该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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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问我,“购货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销售返利红字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做会计处理?”
购货方收到厂家开具的返利红字专用发票,目前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是冲减进项税额,即按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或用红字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即按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到底哪种会计处理方法正确呢?
销售返利实质是也是折扣,只是这种折扣是事后折扣,而不是在销售中现场折扣,即厂商在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人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此。第一种方法冲减进项税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但是这种方法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项税额后,进项税额明细分类账或专栏借方的本期进项税额不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及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也没有反映主表第14行及附表二第20栏红字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谓是账表不一。
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是该进项税额必须先在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过,因此,第二种方法(即进项税额转出)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也如实、正确地反映了本期进项税额的勾选认证和抵扣及转出的申报情况,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二申报数据一致。
实例举例如下:
某轮胎经销商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本月从山东某轮胎生产商处购进轮胎一批,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
2、本月销售轮胎确认的不含税销售120万元,税额15.6万元
3、本月收到上半年山东某轮胎生产商销售返利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
(一)会计处理
1、借:库存商品 1,000,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00
贷:应付账款 1,130,000.00
2、借:应收账款 1,35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0.00
3、借:应付账款 100,00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504.42
贷:主营业务成本 88,495.58
(二)有关账簿记录
总账账户:应交税费
二级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专栏(或三级明细账户):进项税额
总账账户:应交税费
二级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专栏(或三级明细账户):进项税额转出
总账账户:应交税费
二级明细账户:应交增值税,专栏(或三级明细账户):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