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普湖县法院敲响适用《民法典》 审理民事案件“第一槌”

社会观察网新疆讯(程金国 许怡倩)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这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适用《民法典》宣判的首例案件。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因过户问题引发的争议。原告努某和被告张某、杨某约定以737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张某、杨某共同所有的商铺,原告支付70万元后,被告张某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并将商铺交予原告使用,后因被告张某和杨某之间对出售商铺未达成一致意见,迟迟不给努某办理过户手续,商铺所有权无法成功转移,无奈之下,怒某将张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所涉法规虽然不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且纠纷发生时间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对商铺买卖的状态即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件承办法官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的付款凭据,认定了被告将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原告已经实际占有商铺的事实,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杨某在三日内将商铺所有权过户至被告努某名下,原告努某在完成过户后将37000元支付完毕。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民生的“百科全书”,岳普湖县法院敲响了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槌”,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学习、宣传、适用《民法典》,让《民法典》真正惠及人民,服务人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