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丈夫的婚前借款,离婚时需要偿还吗?

今天说的是婚前借贷纠纷,这个借贷并不是夫妻向外人借钱,而是妻子向丈夫借钱。不过这个借钱行为发生在婚前,当年夫妻二人还是男女朋友,女方父亲生病,为了救父亲的命,女方找男方借款20万。

双方结婚后,财产不分彼此,你的钱是我的钱,我的钱是你的钱,财产彻底混同,男方对于这笔婚前借贷一直也没有提起。但是婚姻生活走过10年,今年两个人再也过不下去,面临离婚,此时的男方却突然拿出一张10年前的借贷协议,按照协议上24%的年利率,要求女方支付婚前借的20万本金及其利息48万元,共计还款68万元。

女方不服,拒不还钱。女方认为,自己婚前确实借了男方的钱并且签下了借贷协议,但是,这笔债已经过去了十年,自己不应该再给男方偿还,原因有四。

第一,女方说,这笔债,男方婚后一直没有找自己索要过,也从未提及过这笔钱;

第二,女方说,因为婚前男方借给了自己这笔钱,所以一分钱彩礼都没有给过自己,自己也没好意思张口要;

第三,女方说,十年里,自己给男方生育了三个孩子,自己对这个家是有贡献的;

第四,女方说,因为自己婚前借了男方的钱,欠了男方老大的情分,两个人从步入婚姻的那一刻就是不平等的,男方心里总是惦记着这件事,借此游手好闲不愿工作,赚钱养家的重担全都落在女方一个人身上,而今天两个人之所以走到离婚这一步,也正是这个原因。

那么女方拒不还钱的四个理由,法律会支持吗?

不支持。

一码归一码,这几件事都要分开来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抵消。

法律不支持的理由有四点。

第一,虽然这笔债务已过去十年,但双方的借款协议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所以协议仍然有效,仍然需要还钱;

第二,当年女方因为男方借给自己这笔钱,没好意思要彩礼,这是女方自己的选择,和这笔债务是否应该归还无关;

第三,女方因为十年里为男方生育了三个孩子,这也是女方自己的选择,更是和这笔债务是否应该归还无关;

第四,双方因为婚前借债导致的婚姻不平等,导致男方不爱干,女方累吐血,确实让人惋惜和遗憾,但这是女方自己心甘情愿的行为,和这笔借债是否应该归还无关。

也就是说,女方拒不还钱的四个理由,其实从法律上来说,统统站不住脚。这四个理由无论是抽出一个还是全部合起来,都不能抵消婚前的这笔借债。

因为协议就是协议,白纸黑字的借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这里赵律师提醒大家,虽然20万的借债10年翻到了68万,翻了3.4倍,但这并不涉嫌高利贷,仍然处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所以最终,女方需要给男方支付本金20万元加上10年的利息48万元,共计68万元。

当然,法律是公平的,如果女方在婚姻期间遭遇了男方不公正的对待,比如家暴出轨等等,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还有,如果女方因为独自负担家庭生活欠下了诸多外债,离婚的时候也可以主张和男方进行外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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