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网络开设赌场罪中的“代理”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网络开设赌场的四种情形: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其中后二项不容易理解,尤其是第三项的代理型开设赌场,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当扩张现象,也恰恰是辩护空间所在,值得研究。
《意见》将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作为线上开设赌场的正犯行为,这与以往线下方式的开设赌场存在较大不同。线下赌场,具有特定的空间场所特征,赌场通过口口相传方式招徕赌客,赌客由赌场负责接送,很少看到“赌场代理”这类人员。而网络赌场与线下方式相比,具有跨区域性和非接触性,赌客知晓赌场、进入赌场以及赌博方式均发生变化。网络赌场的推广过程,呈现出类似于传销的金字塔型结构,这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就是“代理”。那么,何为代理呢?《意见》没有直接给出定义。从文义理解,代理是指接受赌博网站的委托,以赌博网站的名义从事开设赌场相关的活动,并从赌博网站分得好处。代理一词,既包括身份层面上的代理关系,也包括行为层面上的代理活动。
由于线上方式的非接触性,代理这一身份的取得,通常是以网站注册的方式来实现。区别于普通成员账号,代理账号通常具有更大的权限,这种权限,主要体现在可以向下设置子账号以及为子账号分配赌资额度方面。正因如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该规定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只对身份层面作了规定,没有在行为层面上加以表述,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二是这种“具有某种特征的,属于何种性质”的“A→B”的逻辑结构,既无法完整阐述代理的特征,也不能推导出查明嫌疑人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情况下是认定为代理的必要条件,因此无法回答只有普通成员而不设代理成员的情形能否认定及如何认定代理的问题;三是无法解决实践中大量案件都因赌博网站无法登录或者赌博网站没有全盘破获而未能查明账号情况的现实。
正是由于本罪名中的“代理”一词含义不清,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简化入罪评价要件的做法,即不把认定代理作为构成要件,只要查明接受他人投注,就直接在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套上“代理某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表述。比如嫌疑人将自己的赌球账号提供给他人押注,再根据输赢情况以自己的名义与上家结算,之后再与实际押注的人员结算。仅查明这一事实,仍然有不少判决认为开设赌场罪名成立。
毫无疑问,上述做法不符合《意见》要求。最高院发表在《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1期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意见出台的背景、指导思想和专门性问题作了说明,属于权威解释。文章指出:如果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则其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符合刑法和《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由上可知,担任代理和接受投注这两项要件对于认定为网络开设赌场罪而言缺一不可。不能因为担任代理的事实难以查明或难以认定,就忽视其必要性,或者将其与接受投注等同起来。
笔者认为,对代理型开设赌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应查明嫌疑人具有普通成员不具备的管理权限,否则不足以得出代理的结论,进而不能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既然《理解与适用》专门提到,不担任代理,仅利用自己的账号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不属于开设赌场,由此可得出普通成员和代理成员必然存在区别。代理应具有高于普通成员的权限。赌博网站的普通成员账号,不具有开通子账号功能,其押注的额度也是相对固定的。相反,代理账号则具有上述权限。因此,如果查明某嫌疑人所使用的账号具有上述权限,则能认定其为代理。如果出于客观原因,未能查明嫌疑人的账号性质,但有证据证实嫌疑人实施了为他人开通账号、设置额度等行为,或者查明嫌疑人通过线下方式担任赌博网站在某个区域的主要负责人员,仍然可以认定其为代理。
第二,除了要查明代理的身份要件,还须准确理解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要件。在线下“六合彩”案件中,赌客一般采取电话押注的方式,即通过电话,将自己的押注信息报给嫌疑人,嫌疑人予以登记并报给上家,之后根据开盘情况进行结算。这里的押注信息,需要通过嫌疑人进行上下传递。而在线上赌博中,押注信息要么是报给嫌疑人,由嫌疑人登录自己的账号,以自己的名义在网站上押注,之后根据输赢情况与实际押注人进行结算;要么直接将自己的账号密码给赌客,让赌客自己押注。尽管押注信息只要录入网站即可,无需线下方式那样上报,但这两种情形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接受他人投注。
第三,如果代理无法认定,仅有接受投注,则不能定性为开设赌场,只能根据聚众赌博的入罪条件加以判断。即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组织三人以上参赌,同时达到各项金额或人数标准。其中的营利目的,根据网络赌博的一般规则,通常为了吸引赌客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返水”,普通成员利用自己的账号聚众参赌,将返水归自己所有,就符合营利性要件。另外,聚众赌博要求组织三人以上,这里的三人,是指被组织的赌客,不包括组织者自己,哪怕组织者也参与赌博,因为从逻辑上讲自己组织自己赌博是不通的。
第四,网络开设赌场重点打击对象是前两种情形,即建立赌博网站的人员。而实践中,最容易查处的往往是位于金字塔型的底端人员,对于这些人员,要遵循谦抑原则,能够予以治安处罚的,不应随意套用代理型开设赌场罪名。因为,《意见》之所以将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作为开设赌场的正犯,是基于刑事追究的周密性,防止出现没有直接实施建立赌博网站,但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开设赌场具有相当性的人员成为漏网之鱼。但此类作为补漏的情形,不是打击网络开设赌场的常态而是特例,只有清楚查明其与前两类人员具有相当的危害性,方有必要入罪,而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接受投注的,哪怕投注人只查到了一两个,都一律往开设赌场上套。
最后再简要分析一下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实践中出现只要嫌疑人从赌博网站抽头返水,就认定为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的判例。如前所述,如果一个赌博网站的规则,是向所有参赌的成员发放返水,那么这种情形下任何一名赌客都能获取的利益,不属于利润分成。其实,《理解与适用》已经明确了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的含义,其指出: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并不参与赌博网站的建立和赌博活动的具体组织,也不充当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而是通过入资等方式从中分成获利。该行为虽在形式上与《解释》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有所不同,但符合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本质。因此,《意见》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可见,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并非是指一般赌客或代理,而是赌场的“股东”。
(0)

相关推荐

  • 开设赌场,怎么辩护?

    开设赌场,怎么辩护? 民商法律智库 昨天 以下文章来源于刑辩言思录 ,作者周浩 刑辩言思录有态度.有力度.有温度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存在此罪与彼罪.主犯与从犯.共同犯罪还是实行犯的问题,这 ...

  • 发展自己做下线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情] 小魏在手机某软件上玩百家乐,软件充值界面显示的推广信息让小魏非常心动,只需要做代理,发展下线,就能赚下线充值款项的点数.但小魏仅想减少自己的赌博成本,所以将账号升级为代理账号,然后又用其他手 ...

  • 账号外借使用算不算开设赌场罪代理?

    近年来,因赌博导致资金外流等现象严重,国家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也愈加严格,但事实上,也存在部分因为案件定性不同而打击错误的现象发生. [案情] 小李因开设赌场罪被某地公安立案侦查,后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暂 ...

  • 泰和泰研析 | 为获取返水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行为之研究——从著名主播“山泥若”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切入

    返水也称返点,是赌博网站为了招揽客户,将赌客的输钱总金额或者投注总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在两高200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

  • 网络开设赌场案中非典型代理的分析(答辩节选)

    一.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及下级账号,具有代理的形式要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在赌博网站代理下注,获取赌博网站返利 ...

  • 5个月参与7000多局网络赌博 投注超10.4亿!90后“赌王”在厦被起诉

    台海网2月21日讯 据厦门电视台报道 一名男子,在境外留学时接触赌博后,就开始沉迷赌博.去年疫情爆发后,这名男子还特意开通了一个赌博软件的帐号,在家中等地参与线上赌博7000多局,累计投注金额超过了1 ...

  • “代理型”开设赌场类案件的辩护思考

    在开设赌场案件中,针对"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类行为,其在定性.主从犯认定.涉案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笔者结合相关裁判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提出对此类行为的一些辩护思考 ...

  • 提供赌博网站账户供他人赌博,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提供赌博网站账户供他人赌博,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魏乐律师 近年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特别是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高发态势.部分参赌人员在利用赌博网站 ...

  • 网络开设赌场案中,辩护律师首次会见一般问什么?

    首次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应该问什么?哪些信息至关重要,要细致发问,着重记录?哪些问题最为家属所关切?这些问题恐怕每一位刑事律师都思考过. 大多数案件中,律师进行首次会见后,往往便开始着手准备取保候审申请 ...

  • 开设赌场罪中赌资如何认定?

    [前言] 开设赌场罪从空间上存在两种类型,一种为网络上开展,另一种为线下开展. 开设赌场罪的一个量刑标准即为赌资,而在不同空间类型下的开设赌场罪,其赌资的认定也是明显不同的. 赌资又包括赌博犯罪中用作 ...

  • 开设赌场罪中“代理”的风险

    [前言] 代理这个词近些年听见看见的频率逐渐增加,许多人并不了解什么叫代理,所以也不知道称之为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却常以"代理"身份自称. 代理,在<民法总则>中是 ...

  • 例析“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适用

    --甲乙丙等三人开设赌场案评析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对于开设 ...

  • 网络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再区分

    首载:检察日报 2018年5月至6月份,倪某为非法牟利,利用闲聊软件在网络上建立了"一元群",吸引了50多人加入.倪某作为某麻将游戏软件的代理取得"元宝"放入该 ...

  • 9份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告诉你,参与世界杯网络赌球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作无罪处理?

    近日,多个世界杯竞猜平台停售彩票,实质上,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只是一种违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通过建立世界杯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则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笔者在"把手案例" ...

  • 【开设赌场罪】(最高院观点)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 ...

  • 开设赌场罪从犯怎么判,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开设赌场毋庸置疑在刑法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在刑事犯罪中有从犯和主犯之分,当然两者之间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开设赌场罪从犯怎么判,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开设赌场罪从犯怎么判 按照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