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抢借条并撕毁,构成抢劫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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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欣欣向荣的社会背景之下,财产的流转也日益频繁且方式渐趋复杂,熟人之间的金钱往来也实属正常,财产控制关系正逐渐由静态的所有权关系向动态的债权关系转化。从一般社会经验法则来看,借条是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金钱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多数下,在金钱借贷中一般会由债务人签字按捺手印,以示信任和诚信。但是,即使再紧密的关系,也难逃人性的弱点的魔咒,在诸多以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为侵犯对象的抢劫案件中,抢劫借条行为由于发案率高、危害性大而具有代表性现实生活中常有诸如“暴力抢劫债权人借条并销毁”、“抢劫过程中逼写借条”、“请人帮忙收债却反遭抢走借条”等案件见诸报端。
对于上述种种抢劫借条的行为是否应以刑法规制、刑法应如何规制、犯罪圈如何限定等问题,在现有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无法找到答案。而由于抢劫罪犯罪对象及客体问题的复杂性,学界对抢劫借条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呈百家争鸣之势,不同论者相继提 出“无罪说”、“抢劫罪说”、“侵占罪说”、“妨害司法罪说”等不同主张,观点之间分歧颇大。
笔者碍于时间和篇幅所限,仅将无罪说及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予以阐释分享。其中诟病最多,反对声呼声最为强烈的是无罪说,起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该主张所依据的几点原因:
首先,借条没有任何的经济价值,仅仅是一张薄薄的纸片而已,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所说的“公私财物”。按照通说立场,抢劫罪的客体法益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借条因其价值极微而不 能视作财物,故而抢劫借条行为并不具备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其次,从行为结果来看,撕毁借条并非必然导致债权人失去债权,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撕毁借条的行为或者其他已存现有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何况债务人当场及以后也没有从其撕毁的行为获得任何财产利益。
最后,借钱往往发生于关系比较紧密的熟人之间,是出于信任才会发生借款,即使有损害,也是微乎其微不能与刑法所规制的抢劫罪相比。在日常生活中,撕毁借条的事情,时有发生,并不少见,其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为了免除债务,如果,刑法介入其中,势必也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的原则。假使冒然认定借条的性质属于公私财物,在现有条文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有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以上观点看似文理通畅,但仍有瑕疵之处,值得商榷,无罪说之主张对《刑法》第263条中“公私财物”涵义的理解过于狭隘,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仅包含有形财物而不包含债权等无形的财产性利益。实际上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犯罪之犯罪对象在学理界和司法界已达致共识,理论上对“公私财物”宜作扩大解释,而抢劫借条行为以借条上所记载的财产性利益为侵犯对象并实际造成债权人合法财产利益受损,社会危害严重,刑法应予以制裁。
诚然,关于抢劫借条的定性也有主张妨碍司法罪、侵占罪等学术观点,在这里不在一一陈述。而通过对不同论者观点的分析比较不难得出,问题之症结正在于:抢劫借条行为是否侵犯了财产犯罪的客体法益和犯罪对象?目前对于该行为“抢劫罪说”为学界较为主流的观点,也是司法实践工作中普遍采纳的观点。
抢劫借条行为是针对借条之上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而实施的行为,借条是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的外化和载体,借条上所记载 的财产性利益是犯罪对象,借条只是行为对象而并非犯罪对象。故而尽管借条不具备 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只要抢劫借条行为侵犯财产性利益时,便能够以抢劫罪定性。
法谚有云:“刑法之威慑力不在于法之严苛,而在于法之可行、法之必行。”刑法对以抢劫等财产犯罪手段侵犯债权利益的行为不加规制,是有损社会秩序稳定的;但如果刑法对债权利益的保护过于宽泛而没有限制,则不仅是对民法领域的过度干预,更可能会造成犯罪圈合理范围随意扩张。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所言,“与其说刑法是一种特别法,倒不如说它是其他所有法律的制裁力量。
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相同的案件,至于是否侵犯债权人的的财产权益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理性分析,而不可一概而论,抢劫借条行为并不一定侵犯债权的占有法益,也不必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损。因此,对抢劫借条行为加以定性时,认定罪或无罪、抢劫罪或其他犯罪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借条是否为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只有当借条作为记载合法有效债权的唯一书面凭证时,债权才能够被占有而成为抢劫罪等财产犯罪的对象,当借条之外尚有其他凭证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时,对抢劫借条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其次,行为人是否实施以债权为对象而侵犯债权占有法益的行为。若抢劫借条行为并非以债权为犯罪对象,则不可能侵犯债权的占有,更不可能基于对债权占有法益的侵犯而获得非法财产利益。若仅针对于借条而言,基于其本身价值极微,不宜将单纯的抢劫借条行为定性为抢劫罪。
最后,当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抢劫借条时,如债务人客观上仍有可能基于自愿而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另立借条的,第三人抢劫借条不可能当场转移对债权的占有,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取得财物”特征,因此不宜以抢劫罪定性。

以上种种所述,对于抢劫借条行为的刑法定性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抽丝剥茧,进而对事实厘清。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朱宏旭律师,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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