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辩词|新法出台,刑辩抓手——《谢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谢甲本人的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依法担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谢甲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全面的了解。基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现辩护人就本案的量刑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谢甲是初犯、偶犯,淫秽物品传播范围有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传播的视频数额虽相对较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谢甲的社会危害性小,具体表现为:
其一,淫秽物品传播范围有限,经侦查机关调查核实的只有向曹德辉一人出售的160部淫秽视频文件;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仅人民币35元,侦查机关虽将谢甲名下的建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调出,但根据2018年2月6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无法核实谢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具体数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违法所得应定为35元;
其三,鉴定结果未鉴定出案涉160视频涉及未成年人情节,情节轻微;
其四,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小已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可,于2018年1月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随传随到,未曾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其五,被告人没有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为被告人本人经济困难的处境及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其六,经过办案机关及辩护人的批评教育,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保证改过自新,踏实工作,其妻子与父母均身体健康,有稳定的收入,愿意对其教育并严加看管,保证其不再重蹈覆辙;
其七,被告人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二、谢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中,谢甲于2017年11月27日、28日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曹德辉出售一部色情百度网盘,该网盘内的160部视频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鉴定为淫秽物品。对以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谢甲在多次的讯问笔录中均能如实供述,供述内容包括: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缘由、出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和内容、淫秽物品的来源(即上家信息)、收取赃款的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等,前后供述稳定一致。《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谢甲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阶段早、认罪态度彻底,可从轻处罚。
2018年1月7日,侦查机关明确告知谢甲认罪认罚和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谢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在审查起诉阶段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今天庭审时,谢甲态度诚恳,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日前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局)已对被告人谢甲是否符合接收条件进行了调查,其明确同意接收被告人谢甲为矫正人员。从其同意接收的结果来看,对被告人谢甲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给予被告人谢甲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崔保华律师、梁妙君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