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职法定代表人霸占公章终成烫手山芋,被判赔损失!霸占公章太任性,造成损失判赔偿!|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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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罢免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应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并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公司财产,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夏天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律师)

裁判要旨

被罢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职位的股东,应履行股东的义务,协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如果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仍非法控制公司、拒绝交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给公司正常运转造成阻碍,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期间,高欣任西岛公司执行董事。

二、2007年10月9日,西岛公司股东章永葆、杨兴文与股东高欣发生纠纷,章永葆、杨兴文拿走公司财务专用章,

三、2007年10月16日,西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罢免了高欣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时决定由章永葆担任西岛公司执行董事。

四、高欣反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驳回了高欣的诉讼请求。高欣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由于高欣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公司财产。2007年12月24日,西岛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将高欣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高欣交付证照。高欣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2014年2月8日,西岛公司再次以高欣“任职期间偷税,导致公司被处罚,被罢免后依然非法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补交税款及罚款,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请求高欣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酌定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高欣应赔偿30%损失。

七、高欣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酌定高欣承担次要责任的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裁判要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公章印章的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如营业执照丢失补办,需登报公告,凭公告补办,但也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印。高欣被罢免执行董事后,仍非法控制公司,且拒绝交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给公司补缴税款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此外,多次与西岛公司之间就罢免其执行董事、任命章永葆为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以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持续诉讼,致西岛公司维系公司正常运转受阻,直至三股东自愿替代公司履行才平息涉税处罚,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公司股东在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职位后,应积极协助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虽被罢免,但作为公司的股东,仍应履行股东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通过决议罢免法定代表人后,应尽快跟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回公司公章等公司财产,以便完成变更工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加盖公章印章的申请表、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材料。如营业执照丢失补办,需登报公告,凭公告补办,但也必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印,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行。因此,公司公章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中至关重要。

三、公司在面临股东纠纷时,首先确定是否存在所欠税款,并及时补缴避免大额罚款。纳税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因股东矛盾,法定代表人发生非自然更替,即使公司正常经营被打乱,也应当及时缴纳税款。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就涉案税款行政处罚款项的责任承担问题,西岛公司就一审判决确认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并未提起上诉,应视其服判。高欣在被罢免西岛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后仍非法控制公司,对所涉西岛公司的事务作出区别对待,一方面以缮后公司合同事务为由转出西岛公司账户中的大额款项,一方面又将西岛公司应当补缴的在其任职期间的偷税款项及罚款转交新任执行董事处理,与西岛公司之间就罢免其执行董事、任命章永葆为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以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持续诉讼,致西岛公司维系公司正常运转受阻,直至三股东自愿替代公司履行才平息涉税处罚,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案件来源

上诉人高欣与被上诉人江苏西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1225号]

(本文责任编辑:李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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