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老师提水桶给女生卸妆,侵害了学生的权利?

文|曾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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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单的把“学生的权利”等同未成年/青少年/儿童的权利来解答。

人类社会对“童年”概念的产生以及对童年价值的认识是很晚才产生的,直到今天,得到的重视都很有限——马大胡子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在童年的价值缺乏认识的时候,对“神童”十分推崇,更具有广泛性的说法,叫作“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虽然也有“尊老爱幼”这种基于强弱的朴素道德观念,但在不那么发达的社会,为了生存,未成年人不得不去承担成人社会的压力。

反而言之,对童年的重视和价值认识,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在今天,我们把“承担成人社会的压力”看作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害。

那么老师在校门口给女生卸妆,到底是不是侵害了学生的权利呢?

也正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从看电视、到上网、使用手机,再到本次讨论的化妆,未成年人的权利边界在一次次对热点的争议中,在不断扩大。

监护人/社会对未成年的“干预”,也大有被污名化的势头——把一切监护人(或暂行监护权的学校、老师)对未成年的干预都视作对权利的侵犯。未成年人也可以换一个称呼叫作“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无经济能力人”,与“侵害”相对,还有一种干预叫“保护”。

未成年对成人社会的探索,往往是从容易的、刺激、表面的层次开始,这也正是教育存在的意义。

回到化妆上。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除了经济问题这个绕不过去的坎,更代表着性吸引力,对未成年而言,这是个敏感的区域。

所以在这方面展开讨论,不可避免的会引起诸如“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看到白胳膊就想到女人胸脯”这类涉及政治正确的纷争,但这些在成人社会尚且未脱离政治正确保护的概念推及欠缺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是不是不负责任呢?

忽视这个问题,也就捂了这些进步理念沦为政治正确正是因为还远远未普世的“盖子”。

有人举了明星子女、童星的例子来支持未成年人化妆的权利,这更体现了现实的残酷,有多少家庭有明星家庭那样的能力去容错、纠错呢?即便是因为“必要性”而初步具备共识的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电脑的问题,还有多少家庭因为经济问题无力负担或是无力管理?

化妆、吸烟、着装这些细节不一定会对所有未成年人的未来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在最广泛、最普遍的前提下,容错、纠错是能力,避错,是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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