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员工商业保险可以税前列支吗?

企业购买的保险,都是公司的支出,都有什么区别?是不是都可以税前列支呢?下面为你详细讲述
1.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为员工支付的意外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上述政策,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交通工具并未限定只能坐飞机,任何交通工具均可

2.职工必须是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购买的意外保险,如果员工个人旅游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意外保险,在账务上列支就不可以税前列支

3.为员工支付的特殊工种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哪些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满足政策要求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界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在没有法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基于经营需要,自愿为职工投保所谓的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的商业健康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其中,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险,需要把控好以下几点:

1.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产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且保险公司已将该商业健康产品报保监会审批通过

2.企业为员工负担的补充医疗费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正常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每人每月200元税前扣除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取得的发票,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该费用的税前扣除费用通过人工成本的税前列支实现

5.为员工支付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雇主责任险: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伤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风险。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时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呢?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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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旺金穗云服务(bwjsy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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