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 企业被吊销后正确的关闭姿势

//////

 · 企业被吊销后正确的关闭姿势—清算注销 ·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能够实施起诉、应诉等行为,只不过应以清算组名义代表公司参与相关民事诉讼活动(详见最高院2000年第23、24号批复)。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如何正当处置?此前似乎一直被忽视,部分股东甚至认为“不再经营就是了”。然而,现时却比股东们想象的残酷的多,部分股东甚至因此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正确且唯一的姿势是:清算后注销。

part

1

『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

□□□□

一、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

  • 1.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 2.企业解散,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3.劳动合同终止

《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4.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 6.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 1.清算义务

《民法总则》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第六条 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注:《公司法》对于清算程序的规定无法直接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于清算的规定较为模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清算程序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2.清算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part

2

『 注销程序梳理 』

□□□□

注销登记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注销登记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注销登记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

(重要问题说三遍)

一、

普通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形

《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沪工商规〔2018〕6号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小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二)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本市报纸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三)对法定代表人无法代表公司提出注销申请的企业,将原先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依法委派新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

二、

简易注销程序

【办理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

2.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3.不存在下列情况: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材料清单】

1.《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说明:

①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前,需先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③ 上海范围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三、

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算注销程序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part

3

『 税务处理 』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经营活动受到了限制,但是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要履行主动申报注销和继续纳税申报的义务。企业在吊销后注销前,作为纳税人还要按期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即使企业在此期间没有涉税收入没有税款要缴纳,也是需要进行申报的。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来说,原则上需要在被吊销之日起15天内到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逾期没有办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的一项基本义务,不论企业是否产生利润、是否有税要缴,都需要依法申报,这种没有实现税款所进行的申报就是通常所说的“零申报”。但是,零申报并不是不申报,两者之间切不可画等号。企业只有在履行完毕正常的注销程序后,其法人主体资格被合法终止,才可以不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参阅案例:(2017)浙0802行初33号

part

4

『 案例分析 』

□□□□

常见争议焦点一

非公司制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处理非公司制企业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不参照也不适用《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清算的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

【参考案例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与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清算责任纠纷

【案例索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123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汪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故本案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案例2】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温泽林清算责任纠纷

【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530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温泽林据此主张增城农业局因未履行对宝地公司的清算义务,应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宝地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常见争议焦点二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主体是谁?

《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主体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该两种企业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参考案例1】赵德秀与被告荆门市水务局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索引】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作为该企业的清算人承担清算责任”。据此,渔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荆门市水务局对渔业公司负有清算义务。

【参考案例2】(2019)沪03强清40号受理裁定书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强请40号

【裁判要旨】被申请人永发经营部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其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永发经营部至今未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永发经营部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在被申请人永发经营部出现解散事由又未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提出对永发经营部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常见争议焦点三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主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我们认为清算责任纠纷归根到底仍是侵权责任纠纷,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时,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若清算义务主体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则应赔偿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温泽林清算责任纠纷

【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530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解散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宝地公司于199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增城农业局作为宝地公司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依法负有对宝地公司的清算义务。温泽林据此主张增城农业局因未履行对宝地公司的清算义务,应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增城农业局认为其无需承担本案责任或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本案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然,宝地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常见争议焦点四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清算义务主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我们认为清算责任纠纷归根到底仍是侵权责任纠纷,无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若清算义务主体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则应赔偿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江苏省国信创业投资公司与南京市商务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索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7667号

【裁判要旨】清算主体应尽其清算义务。如清算主体未履行清算义务致企业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该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或者主管部门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对债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市商务局作为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应继续承担对外贸总公司负有的清算义务,现外贸总公司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市商务局不能举证证明其有免责情形,故作为外贸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应在损失范围内对省国信公司的债权237310元承担赔偿责任。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