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以客观题备考。虽然说知识点的内容不多,但是考生容易凭借自己的第六感来做题,缺乏理性,从而导致准确率有待提高。今天我们来深入学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在此阶段上学的学生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劝退学生。

注:年满六周岁,家长不让学、学校不接受、自己不愿意去上学;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这类事件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权。

(2)学习权

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注:教师以学生成绩太差为由,在期中考、期末考等大型考试中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在学生上课期间,教师让考生停止上课去参加校外的活动或者去协助别的教师干活;教师在要放学时把后进生的作业拿了过来理由是后进生成绩差不用写作业……这类事件都是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注:教师因个人喜好随便给学生写评语,或者班主任在一学期结束后写操行评定的时候不详细了解情况,根据自己的想法给予评价……这些行为都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在评价时面对全体学生都是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人身权(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1)身心健康权

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注:教师在存在危险的教室中讲课;当市里发布了可能有地震的危险时教师不以为然还坚持讲课;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下手过重,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并住院……都是侵犯了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注:教师怀疑学生偷拿了东西,提出搜查学生书包的要求;教师在放学时以没完成作业为由给学生留堂……都是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注:罚站、罚跑、罚抄写或者起侮辱性的外号……都是侵犯了人格尊严权。如何判断教师的行为是不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主要看两点:目的和程度;比如我们说体育课上教师指导学生多训练几遍新学的技术动作这就不算体罚;教师为了罚学生,让其回家后把2000字的文章抄写十遍,这就是变相体罚。

(4)隐私权

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注:教师或者家长偷看学生日记、将所有考生的成绩排成大榜张贴在教室……都是侵犯了隐私权。

3.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注:教师以上课玩手机为由将学生手机没收;班主任在班级之内制定一些规定:迟到一次罚50元、上课睡觉一次罚50元……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2)继承权

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

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注:区分财产权和著作权:教师将学生发表的文章的稿费据为己有侵犯了财产权;教师把学生文章的署名换成自己侵犯了著作权。

(二)学生的义务(口诀:三遵守一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注: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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