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玩具专利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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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受到玩具企业的重视。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创造的智力成果。该智力成果一旦产生,就会获得法律上各种形式的保护。而侵权人是创新驱动社会发展的负能量,恶意侵权会阻碍创新的动力,国家正在逐步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

知识产权纠纷表面上看是侵权维权纠纷,实质上是市场利益的博弈及不同价值观之间的较量。笔者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谨以亲身经历的几个案例,分别从原告及被告的角度分析及解读知识产权纠纷“攻防大战”中的一些关键策略,旨在保护真正创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权利竞合多重保障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个玩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为:广州A公司生产销售了一款“长颈鹿”玩具(如下图所示,以下简称“涉案玩具”),该涉案玩具为弹性橡胶材质,适合儿童玩耍。

该款涉案玩具原被法国B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C专利”),C专利因为未缴纳年费已经失效。C专利失效后,A公司依据该失效的C专利开始生产并销售款式相同的玩具。之后,B公司给A公司发来《律师函》,表示A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涉嫌侵犯了B公司对涉案玩具享有的著作权。随同上述《律师函》一同发来的还有一份《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著作权人是B公司。A公司以行为合法为由拒绝了B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要求,B公司遂以A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中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本案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竞合”的典型案例。实践当中,国内外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权利竞合侵权案例,而各地法院的裁判及观点不尽相同。

浙江地区和广东地区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故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实施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而江苏地区法院认为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的行为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但所有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一致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

原告策略分析:

一种权利客体可以包含多种知识产权,多种知识产权可以并行不悖。本案原告对涉案玩具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对“长颈鹿”玩具的设计底稿或者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对于玩具创新性功能或结构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对于玩具的生产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对于玩具的材质,权利人经过研发添加了秘密配方,使得该玩具具有防火功能,则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对于玩具类商品,原告申请注册了商标;如果经过长期经营,该玩具已经构成知名商品,则原告可能同时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包装及装潢权等等。如是,涉案玩具将获得全方位立体保护,在保护空间和时间上将获得极大延展。

原告在一款产品上申请或者持有多种知识产权,藉此构建起多重保障,同时拥有多种“武器”巩固自己的权益和市场利益,此为原告的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保护策略!

案例二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广东S公司拥有下图所示的“鲨鱼宝宝”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申请日在2017年年初。2017年下半年,S公司一纸诉状将广东Q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后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的产品,并要求后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Q公司委托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办理此案。笔者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发现一款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如上图所示),该在先设计的申请日为2016年,构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左为原告涉案专利;右为现有设计

被告策略分析:

当遭受原告的维权行动时,涉嫌专利侵权的被告可采用多种合法合理的“防御”措施进行对抗,其中比较重要也是最为常用的手段便是“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设计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就是说,现有设计抗辩是针对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所主张的一种不侵权抗辩。

本案中,被告的涉嫌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基本一致,当然与涉案专利也高度相像,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我国的外观设计授权采用初步审查的方式,授权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创造性未予实质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外观设计专利存在不当授权的可能。当遭遇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该委托专业人士积极应对,如果能检索到类似本案的现有设计,则被告除了证明不构成侵权之外,还可以对原告“大举反攻”,即用检索到的现有设计作为证据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的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申请。如果涉案专利被无效掉,则被告从根源上消除了侵权隐患。原告专利被无效掉,则可谓“得不偿失”。

案例三

抽丝剥茧全身而退

广东D公司是生产儿童钢琴玩具的厂家,其中一款钢琴玩具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如下左图所示)。其后,D公司发现广东F公司也生产销售类似钢琴玩具产品(如下右图所示),D公司取证之后将F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侵权分析:

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单独进行比对,具体如下:

两者相同点:

1.玩具钢琴面的圆弧形状相同;2.琴键的排列相同;3.钢琴腿的数量相同;4.钢琴腿部的形状相似;5.钢琴整体结构及布局相同。

两者不同点:

1.钢琴面的图案不同:涉案专利是一只蝴蝶,被诉产品是一只蜻蜓;2.钢琴脚的形状不同:涉案专利是“马蹄”状,被诉产品是圆弧状。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是否相似?

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玩具钢琴体的整体形状、琴体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以及布局方式上的基本相同, 相比其他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虽然在装饰图案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均为昆虫图案,图案的题材相同,在玩具钢琴体的装饰布局上也基本相同,被诉侵权设计实质采用了涉案专利设计的设计方案。被诉产品以蜻蜓图案替换涉案专利设计的蝴蝶图案,这种简单替换所导致的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局部的、细微的,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该差异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区分开来,对于判断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无实质性影响。即本案的初步结论是构成侵权。

但是,被告及其代理律师通过专利检索,查找到了一款在先设计(如下图所示),并且被告藉此作为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申请。

在先设计

无效分析:

将在先设计与涉案专利单独进行比对,具体如下:

两者相同点:

1.玩具钢琴面的圆弧形状相同;2.琴键的排列相同;3.钢琴腿的数量相同;4.钢琴整体结构及布局相同。

两者不同点:

1.钢琴面图案不同:涉案专利是一只蝴蝶,在先设计是一只苍鹰;2.钢琴腿形状不同:涉案专利是仿“马蹄”状,在先设计是腿部圆柱体、脚部圆锥体状。

如果仍然参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上述差异不足以将在先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区分开来,对于判断在先设计和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无实质性影响,即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具有被无效的可能。

在专利复审委主持的口审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了避免涉案专利被无效掉,当庭承认涉案专利的创新点在于玩具钢琴面的图案及钢琴腿部的形状。合议庭经过审查,接受了专利权人的观点,即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限缩为玩具钢琴面的图案及钢琴腿部的形状。

被告策略分析:

本案中,被告采用的是专利权无效抗辩。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而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行政审理程序宣告为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如果该请求的无效理由成立,则应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并给予登记和公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申请日起即不存在。在无效实践当中,即便被提起无效专利不能被完全无效掉,但是基于相关现有设计证据或者公知设计证据,专利的创新点会被重新划定,迫使专利权人缩小其专利保护范围,本案就是如此。

本案当中,复审委重新认定的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玩具钢琴面的图案及钢琴腿部的形状。根据前述“侵权分析”,二者钢琴面的图案不同,钢琴腿部的形状也有区别。结论为;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 小结 ——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当出现侵权纠纷时,攻防双方进行的是一场人力、财力及智力上的角逐。权利人在智力创造时,应该构造多种知识产权作为武器,构建全方位立体攻防体系,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被诉侵权人面临原告的起诉时,也可以多种抗辩手段予以反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外玩具全媒体中心-中外玩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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