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中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基础,自古以来人们在土地上放牧牛羊,播种五谷,就是放在当下人们仍然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在不停地劳作,收获了幸福美满的生活,就算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人们也不愿意抛弃自己的这片土地走进繁华的都市。
我们都知道,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的,ZF就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给失地百姓合理的安置补偿后交付土地进行建设。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不管是谁征收,因为什么项目征收的,都需要给百姓合理补偿,但在实际征收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很多百姓的补偿不合理,双方针对安置补偿迟迟达不成一致,很多百姓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这件事就代表到此为止,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就算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征收方可以依法对百姓给予补偿,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想起了房屋拆迁中,双方对补偿没有达成一致的,拆迁方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ZF,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呢,如果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有效救济途径的,那么接下来就会收到限期拆除和后续的强制拆除程序。
百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之前每一位失地百姓都要搞明白,在什么情况下自己才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或者说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触发责令交出土地程序。
1、依照法律规定,此次征收已经得到GWY、省、直辖市审批的,换句话说就是经过审批的才是合法的。
2、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拆迁方根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了例如: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土地调查、风险评估、意见听取等程序。
3、实地百姓已经得到了安置补偿或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安置补偿,并且拒绝交付土地,影响征收工作的。
4、依法作出交出土地决定后,仍不交付土地的,申请法院执行。
一般情况下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才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当然这是最基础的底线,如果连这些都不具备,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也是有要求的,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ZF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其他的乡镇、村、街道都不具备主体资格,作出的决定也是不具合法性的。
无论什么情况收到决定书及时应对才是上上策
1、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2、对补偿不满意没有及时提起程序,导致收到责令交出土地,所以如果在补偿环节不满的,应当及时提出救济途径,早一步介入早解决
3、想要推翻一个说法,就要用另一个说法来证明,为了撤销或阻挡履行责令交出土地,我们就要质疑该决定的合法性,可以从征收中其他的环节进行审查,比如公告程序,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进行的,我们就可以提起救济途径以此证明次决定的合法性。
现实中百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并不知道其利害关系,也不知道自己的无动于衷会带来什么后果,到最后不只是土地要交出,自己还可以能因为阻挠被扣上别的帽子,所以想要解决征拆中的纠纷绝对不是无动于衷,更不是盲目,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