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怎么算?
法律意识得以不断提高,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赔偿项目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比如受到他人侮辱,当事人通常会说“你这样做小心我告你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这样的话语。那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就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应负事故责任的侵权人应同时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这二个责任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责任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人就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同等或次要责任就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人,那时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公平责任”。
这是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那时交通事故责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确定自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金额就越高,反之亦然。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现实中精神损害是不那么轻易获赔的,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能够更好的帮助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最好可以找个精神损害赔偿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