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九篇 辽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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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赤峰市宁城县松树林子乡小刘杖子村辽墓出土的胡人舞狮纹三彩暖砚。
图2 赤峰市宁城县松树林子乡小刘杖子村辽墓1959年出土的海棠形三彩盘。
辽太祖建国后,即诏定法律,以统治契丹及北方诸族人。汉人仍依原有的汉法,即源于唐代的法律。灭渤海后,也用汉法。契丹法与汉法分别应用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辽太祖时耶律突吕不曾撰决狱法,当是断案治罪的条例。辽圣宗时,修订法律十数项。主要是奴隶犯罪须送官府处理,主人不得擅杀。契丹人与汉人斗殴,同等治罪。辽兴宗时,重新制定法律,在重熙五年(1036年)正式颁布,新定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是一部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制》。辽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重加改定,增补为七百八十九条,称《咸雍条制》。以后又增补两次,共增一百零三条。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下诏,因新定法令太繁,仍用旧法,即《重熙条制》。辽国的几部法典都已失传。
辽朝北面官中设有夷离毕院专掌刑狱。有左、右夷离毕,知左、右夷离毕事等官职。辽圣宗时,北、南枢密院综理军政,并理讼事。贵族官员犯法,由所在官司案问,申报北、南院复审、奏报。其后又在南面官中仿汉人制度设大理寺审理重大罪案。官员有大理寺少卿、大理正等。辽兴宗时,五京(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专设警巡院,各地契丹人犯法,由警巡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辽朝契丹人犯法,原有投崖、生瘗(yì活埋)、射鬼箭(乱箭射死)、木剑(杖背)、大棒、铁骨朵、沙袋(拷打)及鞭、烙(刑讯)等刑。圣宗以后,采用汉人刑名,有死、流、杖、徒四等。死刑有绞、斩、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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