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欧洲自杀后果有多严重?万一不慎被救下来,那才是真的惨了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消息:有人因压力太大一时半会想不开,突然爬到高楼楼顶作势要来个自由落体。好在路人纷纷开导,加上专业人员及时施救,情况才得以转危为安。事后,经过批评教育,自杀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来一场悲剧转而变成大团圆式的喜剧。也有看客表示,真正对生活失去信心的人,早就找个犄角旮旯悄悄离开了,那些在闹事哭天喊地的,其实缺德不是活下去的勇气,而是一句安慰。

然而,并非所有闹剧都能以喜剧收尾,倘若这种事发生在中世纪的欧洲,即便被众人合力救了下来,自杀者仍十有六七难逃一死,甚至比自杀死得还要痛苦许多。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段子:美国某地有人试图自杀,当地干警火速出动将其击毙,成功阻止自杀。有说法称,在许多西方国家,自杀也属于犯罪,被警察打死就不算了。英国也有法律规定:自杀未遂者最高可判处100年监禁。由此可见,在一些国家中自杀可真不是闹着玩的。其实,历史上西方对如何看待自杀也一度感到纠结。

早在公元前300多年左右,欧洲先贤们围绕着自杀的性质展开过激烈辩论。注重社会道德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任何原因目的的自杀行为都应当被杜绝,而尊重世界理性的斯多葛学派则认为,倘若一个人认为自己所面临的困难或是压力超过了死亡带来的后果,那么自杀是合情合理的。在这一阶段,这些历史大人物们对此事的看法分歧很大,但它归根结底还是个人的自由。随着教会影响力的不断膨胀,自杀很快被定义成了一种自渎行为。

众所周知,中世纪的欧洲在法律方面搞得十分随意,许多逻辑与判罚令人感到迷惑。而在自杀问题的判罚上,法庭的操作更是令人大开眼界。咱们不妨先举几个例子。1257年,法国巴黎的某个平民跳河自杀,当人们将其从塞纳河中捞上来时,此人已经断气。死者家属本想将遗体领回方便下葬,不料法庭却将尸体带上法庭,像模像样地审判了一番并做出判罚。15世纪初期,有个名叫米尼奥的神职人员自杀,事情过去许久,在被安葬进公墓许久的前提下,不但米尼奥的遗体被下令掘了出来,法庭还找来一群神棍,在“被亵渎”的墓地中做了场法事。

这听起来很荒谬,但我们从中足以看出一点:自杀在当时的欧洲社会是一件后果很严重的事情。这其中的逻辑有点奇葩,通俗来讲大致如下:假设尼古拉斯·张三打算自杀,并且在某天作出自杀行为了,那么教会便判定是魔鬼蛊惑了张三的意志,与“张三”合伙杀害了肉体上的张三,换而言之,这自杀的本质其实就是谋杀。

如何处置自杀者?那会儿,欧洲有着一套专用流程。首先,自杀者无论死活,都要被推上法庭经受审判。倘若自杀者当场就咽气了,那么法庭会让人将遗体面部朝下,于闹市区拖行一段时间,然后再拖到刑场处以绞刑。处刑结束后,不同国家地区对处理遗体的方法也各不相同。例如在英国,自杀者遗体会被埋在人多“阳气足”的某个地点,如闹市的路口、广场周围等等,死者仍要面部朝下,还有一颗木钉贯穿身体。法国、意大利等地则常设置一些专用“墓地”放置遗体,与其说是墓地倒不如将其视为牢房,因为那会儿人们相信这些自渎者与魔鬼合作过,有可能会死而复生,因此即便死了也要关起来。而在普鲁士地区,人们事后处理就没这么麻烦了,干脆就把自杀者的遗体塞进大筐里,丢到某个僻静之处任由其慢慢朽烂。

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的欧洲,自杀可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它往往会牵扯到家人。法庭在对自杀者作出判决时,极可能下令没收死者家产;而正如咱们刚刚所说,这些自杀者往往被认定是与魔鬼勾结,考虑到其家人也可能会与魔鬼沾染,因此也难免不被审判一番。即便是法官大发慈悲,认为自杀者情有可原,准许家属认领遗体,即便如此,家人也要演戏演全套,不能直接把遗体抬进家里,而是要在门下方凿个洞,将尸体从中穿过。

公元11世纪时,欧洲人对自杀行为的排斥渐渐抵达巅峰,那会儿,大多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出现了“禁止自杀”的字样。然而众所周知,在黑暗的中世纪,欧洲社会物质资料极其匮乏,在宗教的精神压迫之下,百姓的生活极其乏味。甭说社会最底层的平民老百姓了,就连高高在上的贵族也难免不会做出一些极端选择。事实上,根据资料来看,同样是自杀,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总能想出法子保全颜面。

就拿教会来说,神职人员的自杀率其实并不低。而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侍奉上帝的仆人与整天与魔鬼勾结,那还了得?在“自己人”的照顾下,许多自杀行为被掩饰成了意外。12世纪中期的文献中就提到了有趣的一幕:当时,有个修道士用刀自杀身亡,教会法庭在判定此案时,非但不认为是此人与恶魔勾结搞谋杀,反而裁定是魔鬼企图附身修道士,后者在进行了顽强的抵抗后,选择以自杀来挫败魔鬼的阴谋——不惜自我毁灭以对抗黑暗,这是多么壮烈的事迹啊!结果,修道士非但没有被判刑,反而被葬进了高级神职人员才获准葬入的墓地,以表彰他生前的卓越贡献。

自杀的贵族想要保全颜面就更容易了,慑于贵族的身份地位与错综复杂的人脉关系,法官们本身就不愿轻易得罪,生怕牵一发而动全身,捅到马蜂窝。因此,法庭往往会把贵族的自杀行为归咎为疾病,最常用的如癫痫、精神病等等。倘若有贵族用匕首自杀了,法庭便会判定他是在削水果时突发癫痫意外身亡。总而言之,对待平民百姓和有身份的人,权贵们向来秉持双重标准。

事实上,自杀被当成一种重罪,这种情况在欧洲社会中存续了许多年。在推崇人文主义的文艺复兴时期,自杀行为反而更加被欧洲人唾弃,先驱但丁·阿利吉耶里干脆在自己的著作中构建了一个“自杀者地狱”,但凡因自杀而下地狱的人,死后还要被扔进大锅里煮,被剥夺来生,变成长满丑陋肉瘤的树,每天都要遭受无尽的折磨。虽然在19世纪后期,欧洲各国才逐渐取消“自杀罪”,但有资料显示,直至二战结束前后,自杀偶尔仍会被视为一种不光彩的“亵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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