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9月1日起,河北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

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日起河北省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省内就医可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

通知原文

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覆盖范围

(一)人员保障范围

在河北省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政策实施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二、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一)住院政策

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省内异地住院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均可直接结算。

(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省内异地普通门诊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统筹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

(三)门诊慢(特)病政策

门诊慢(特)病执行参保地病种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编码。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限定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定点由各统筹区确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四)药店购药政策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一)明确职责任务

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参保信息管理,做好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负责参保人享受待遇政策信息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管理和服务,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二)强化信息管理

各统筹区要做好信息平台准备工作,调用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种名称及编码(附后)。定点医药机构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利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医院挂号、住院建档、入院登记、缴纳预交金、问诊、预约检查、治疗、医保结算、取药、打印票据和清单等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购药。

(三)加强基金监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就医地监管,全省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取非法利益。要建立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基金监管机构将按季度对门诊慢(特)病患者数据进行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欺诈骗保案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回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调整政策,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统筹推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国家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省门诊慢(特)病网上认定等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和推进,充分使用好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和推进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2021年9月1日起省内无异地工作全面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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