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税收筹划,走出认识误区

筹划顾名思义,筹:筹备;划,规划。两者都是对将要发生的事件在事先进行准备计划的意思。所以,税收筹划,必定是在经济事件尚未发生前,事先进行准备和规划,目的是在同样的商业效果下,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并且是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的。

国际上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所以不是每项经济事项都可以用来筹划,必须是能找到税法政策引导或缺陷的事项才能筹划,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和不全面,税收政策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以及税收政策的导向性,才给税收筹划留出了生存的空间。

这样讲,似乎税收筹划有点不太光明正大,游走在法制边缘。当然,它也有积极意义,它不是对税法的挑战,而是使税法不断完善的有力的推动力量。

政策制定者的对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  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反避税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从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反避税措施进行的进一步补充和囊括,是对其他可能存在的,或者将来可能产生的新的避税手段,提前作出了法律  规定,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已经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被税务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而予以纳税调整,也是摆在企业纳税筹划者面前的一个难题,解决不了这个,什么筹划都白搭,至少大部分的筹划失去了意义。(还有一条实质重于形式)

所以,在了解一家公司情况前,有人告诉你能帮你筹划减税,很可能是忽悠。

经典案例:拉姆齐规则的由来

国际上,各个国家关于反避税法的规定各有不同,英国没有反避税的一般条款, 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之一是通过一个很典型的判例,即 IRC v. 拉姆齐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案,被英国上议院确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案判例,即著名的拉姆齐原则(拉姆齐 Principle)。

拉姆齐公司为了规避出售农场获得的收益应当缴纳的资本利得税,需要人为地设计制造出另一笔资本损失并且取得损失的合法证据,以达到将损失抵消出售农场的收益,    这是拉姆齐公司进行避税筹划的出发点与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拉姆齐公司选择卡特梅德公司作为其避税的合作伙伴,向金融机构贷了一笔活动用资金,并分别进行了以下几项经济活动:

第一项,拉姆齐公司购买了卡特梅德公司股票,同一天又贷款给卡特梅德公司,拉姆齐公司成为卡特梅德公司的债权人。贷款分成金额相等的两笔,利率均为11%,双方约定贷款条件为:公司有权减少其中一笔贷款的利率,并把减少的利率加到另一笔贷款上。这个贷款条件对于借款人卡特梅德公司来说,没有实际经济意义,一笔借款的利率加到另一笔等额借款上,总的借款利息额相等。(但是,这个贷款条件正是拉姆齐公司筹划的关键点,拉姆齐公司要通过贷款交易获得收益并取得股票出售的损失)

第二项,数日后拉姆齐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将一笔贷款的利率减为0,同时将另一笔贷款的利率增为22%。拉姆齐公司将利率为22%的这笔贷款的债权凭证出售获得收益(购买债权凭证者应该是拉姆齐公司的合作者),如果拉姆齐公司直接从卡特梅德公司收取贷款利息,是要交纳利息收益所得税的,但是依英国税法,债权证书出售所获收益免缴资本所得税。

第三步,一周后卡特梅德公司将前笔贷款归还拉姆齐公司。这样卡特梅德公司尚欠后笔贷款,使得卡特梅德公司成为高利贷的债务人,由此引起卡特梅德公司股东权益贬值而导致股价下跌,拉姆齐公司在股价下跌后抛售其所持有的卡特梅德公司股票因此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但是,拉姆齐公司取得了股票购入、售出的资本损失证据,此笔损失可以用来抵扣出售农场的收益。至此拉姆齐公司完成了避税计划。

从法律角度分析,Ramsay公司购买股票、贷款、出售债权凭证、收回贷款、出售股票等,每一个行为都是独立的、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也不能指责哪一个独立的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但是问题出在当这一系列行为执行完毕后事物又回到了原点,这是税务当局与法院指责的主要问题,由此认为这一系列交易没有商业目的,更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案件中,Ramsay公司刻意设计出一项损失用来抵消其之前所获得本应纳税的一笔所得,并且在另一笔交易中安排相等的但不需纳税的一项所得(出售债权凭证所得),从而使纳税人达到避税目的。因此,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当一项由数个独立并非虚假的交易组成,但是总体上并不产生任何实质后果的避税安排,在计算资本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将因为该安排所产生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1982年英国税务局与其打官司,最终经过三年的努力,法院认为:

法院可以根据整个安排去判断一项可能产生税收上的后果的任何一项交易的法律本质,并不局限于仅仅依据该避税安排中每个单个的交易来判断真伪而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假如这项避税安排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并非一个独立的交易行为,并且其并不在实质上产生收入或者损失,并不影响纳税人的收益,其可以在税收上视为无效。该案例所确立的原则被称为“Ramsay 原则”。

第一,从目的来看,该安排完全以避税为目的,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因为通过该计划的实施,纳税人不可能有任何利润收入,相反他一定会有损失,也就是他实施该计划所需要的成本。

第二,整个计划都会按照预定安排确实进行,最终获得预定的效果。

第三,将整个计划中的所有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不会对任何人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它计划并最终也确实使纳税人回到了计划开始时的状态。

很多国际大公司,如苹果、微软、谷歌等,包括我们的很多互联网企业,将公司注册地选在低税率国家。开曼群岛,是英国在西印度群岛的一块属地,人口不足5万人,面积260平方公里。但这里却是世界第四大离岸金融中心。近几年在美国上市的国内著名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分众传媒、人人网、网秦、奇虎360均是在这个群岛注册。最理想的落脚地要数远在加勒比海的百慕大,因为那里根本不存在“企业所得税”。

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利用了美国公司税制度的漏洞,确保其利润不在美国被大额征税(巧妙地让子公司脱离开美国纳税义务)。即其通过复杂的公司架构,将收入从美国转移到爱尔兰。美国的公司所得税为35%,但是苹果在爱尔兰,经过谈判获得了一个低于2%的优惠税率。(“双层爱尔兰夹荷兰三明治”)

苹果公司利用新的商业模式结税,将高附加值高回报的业务,如专利权收入放到低税率国家,而低附加值低回报的业务放到高税率国家,如中国的富士康。整条产业链基本都由苹果公司控制,将低利润的业务放在高税负国家,高利润的业务放在低税负国,或将高利润的放在免税环节,有些政策扶持的产业方向,有免税优惠。

苹果公司利用新的商业模式结税,将高附加值高回报的业务,如专利权收入放到低税率国家,而低附加值低回报的业务放到高税率国家,如中国的富士康。整条产业链基本都由苹果公司控制,将低利润的业务放在高税负国家,高利润的业务放在低税负国,或将高利润的放在免税环节,有些政策扶持的产业方向,有免税优惠。

笔者将筹划分为三类:可行性方案选最优者、改变原约定方案、设计出一个避税环节。

可行性方案选最优者:

如例如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如房产企业的交房时间的确定,决定其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有时拖后一天,就是到了下个纳税年度。

对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计算后选择。

企业所得税方面,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分立若干个子公司,分别为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得到纳税优惠,减少税务成本。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大量影视公司和投资性合伙制企业注册到了霍尔果斯,就是因为那里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改变原约定方案:

改变合同约定事项,有时也可节税,如房租,很多企业这样签订,前两月或数月,免租金(装璜期),第三个月开始收租,每月10万元。按现在政策,免租期由出租方按原值缴房产税,而租金按12%缴纳,如将合同改为一年100万元,那么原值部分就不用缴房产税了。

至于设计出一个避税环节,笔者水平还没达到无中生有的水平,所以只能呵呵了。

所以,合理避税的说法并不准确,准确的讲,筹划可以节税,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效的节约税收,而不是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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