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处方怎么开?最新规范来了
长期处方政策正式落地。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规范》),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提供保障。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实行长期处方用药管理,有利于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近年来,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需求日益增加。国家层面对此高度重视,并下发一系列文件,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为长期处方的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以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家庭医生可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积极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机制,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同时鼓励药师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为长期处方患者提供服务。
《规范》的下发,主要用于明确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以及处方开具的具体流程。无界进修整理发现,有6大重点尤其值得关注。
01
“放毒麻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规范》指出,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依据《规范》,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对比今年4月发布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不得用于长期处方的药品还包括生物制剂,而正式下发的《规范》已将其删除,且将精神药品改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这意味着用药范围放宽。
此外,《规范》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管工作。
02
处方
最长不超过12周
《规范》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此外,《规范》还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03
长期处方
开具不受数量、金额限制
为避免长期处方开具受外在因素限制,《规范》特别提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医保支付方面,各地医保部门不得对长期处方开具的药品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此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以及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04
长期处方
开具后,患者可自主取药
据悉,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医师在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医师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长期处方开具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若患者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本人无法领取,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05
探索开展
互联网+长期处方
为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对长期处方患者治疗效果开展监测。
来源:无界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