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被判刑 妻子无法更换法援律师或致判决无效?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周某春的妻子李女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她对此判决暂不方便发表评论。李女士说:“你让我说对判决满意嘛,我做不到,但不满意又改变不了什么。发生这事,我们本来就很冤。”对于是否上诉,李女士表示,还需回家商量。
周某春的妻子曾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表示,从2月24日至开庭前,自己一直在申请更换指定的2名法律援助律师,用自己聘请的律师为丈夫提供法律服务,但始终未成功。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子判决以后,有一些网友也在为周阳春叫冤,他们觉得车某某自己的跳车行为事实上是导致死亡的关键,周阳春的妻子对法院的判决也表示不满,而且还在想考虑要不要上诉,您怎么看法院的一审判决呢?
王绍涛律师:我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相对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这个案子其实之前我们也做过一期节目,我当时的认识和观点和现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基本是吻合的。也就是说货拉拉驾驶员的这个行为,其实是有过失的,而他这种过失行为和被害人车某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件现在尘埃落定以后,我们应该汲取什么样的教训?应该有什么样的启示?我觉得是值得我们去反思的。就是说为什么会酿成这么一个悲剧?为什么货拉拉的驾驶员会不按照导航的路线去走,态度那么恶劣?其实倒推回去,就是因为被害人车某某在搬运物品过程当中来来回回,多次搬运,耽误了大量的时间。
我们想一想这个货拉拉的驾驶员周某某,其实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他们为了养家糊口,本能的想多拉快跑多赚钱。因为,被害人的这些行为,耽误了他的时间,又不让他去搬运东西。所以,他也赚不了这份钱,这就导致货拉拉驾驶员心生怨恨。
 
正因为他要赚钱养家糊口,只有多拉快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只有最快的到达目的地,而且态度还非常恶劣,就给被害人造成了一个误会,误解了司机的行为。被害人以为货拉拉驾驶员会有其他不轨行为,或者她感觉到了危险。第一个环节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货拉拉驾驶员所谓的违反常规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被被害人误认为是其他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了这个案件的发生。
 
如果从被害人这个角度,其实我们对这些底层的劳动者应该有善意的怜悯之心,或者说换位的去思考,而不是做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是从被害人这方我们应该得到的启示或者教训。
而作为货拉拉的驾驶员来说,要遵循的是职业道德,也就是说不让你搬东西,或者让你耽误了时间,实际上被害人可能都在游戏规则之内,在并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驾驶员应该有职业道德,仍然应该按照公司规定的规范去提供服务。
非常遗憾的是两方都没有把握各自应该注意的尺度,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这就是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得到的启示或者应该汲取的教训。
方弘:周阳春的妻子一直在申请更换指定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她想用自己聘请的律师为丈夫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始终都没有成功。您认为专业律师的介入对于周阳春最后的定罪量刑会发生影响吗?
王绍涛律师:没办法评估。就本案而言,我觉得任何律师去可能对这个结果都不会有更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周阳春妻子所说的这种情况得到确认,至少会有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因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会建立信任感。案件有可能是同样的结果,但是因为是自己聘请的律师,对最后的定罪量刑或者最后的判决结果就会服从。因为,他(她)知道自己聘请了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最后得到的结果。而如果是他(她)本来想聘请律师,但是偏偏不让他(她)去聘请律师,而是用了法律援助的律师,即便这个结果是相同的,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产生的心理上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方面,如果确如周阳春的妻子所说已经聘请了自己的律师,但是就是无法更换,那么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刑事诉讼法》或者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律援助法》,都明确规定,就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为了聘请律师,也就是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才可能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人家已经聘请了律师,已经有了自己的律师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再提供法律援助的。也就是说自己聘请的律师具有优先权。
 
如果周阳春妻子说的这个事实是成立的,那么这个案件程序上可能有一定的瑕疵,或者说有一定的问题。
所以,我们不能笼统的说是否聘请了专业律师,就一定会对他的定罪量刑发生影响,而是从刚才说的这两个方面会发生影响,一个是心理上的,另一个是程序是否有瑕疵甚至于是否违法的问题。
方弘:如果程序确实违法或者有瑕疵,那么是否会造成判决无效的后果呢?
王绍涛律师:如果确实是程序上有问题,是完全有可能的。如果目前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再上诉了,被告人不再上诉了,检察院也不抗诉了,那么这个案子可能就生效了。但是一旦这个案子再上诉到中级法院以后,如果是程序上有问题,就可能导致这个案件发回重审,就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法律后果。
结语

在此案被舆论如此广泛报道关注以及公安机关前期投入大量的侦查工作以后,事实几乎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在聘请律师这一环节出现违法行为,显然之前各个司法机关所做的努力都大打折扣。没有正义的程序,就不会有正义的结果。司法机关所做的每一环都应该保证程序合法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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