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竞业限制问题(9)——劳动者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后能继续在新单位工作吗

7月9日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主张违约金赔偿并同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并未取得继续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单位工作的权利,直至竞业限制期满;当然,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劳动者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后能继续在新单位工作吗?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用人单位承担各种赔偿责任,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等等。

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社会背景下,《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自然是理所应当的。但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企业也是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处约定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

一是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以约定劳动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来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在竞业限制制度中,因劳动者的就业权及生存权均受到一定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予以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只要应用人单位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免除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即有权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一致支付违约金。在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就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业务,不因是否承担过违约金而影响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竞业限制期满。

当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期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也不因劳动者曾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免除。

上海二中院的赵静、储继波法官写过一篇《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适用》的文章,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的问题做出过探讨,提出: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免除支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无效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

首先,竞业限制协议的继续履行请求权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给付请求权,作为违约救济方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意义在于确保协议目的实现,本身并不具有赔偿性或惩罚性的功能。债权人为对待之给付应属继续履行的内容,与债务人是否违约没有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然属于应有之义。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何况即使将竞业限制协议看作普通格式合同,这种约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

在劳动者已经承担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会进一步加剧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其在劳动者违约后必然会选择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再去审慎评估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导致人才流动受到不当阻碍,这也会反向激励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恶意维护竞争优势。

最后,劳动者所负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内容虽然不能进行量化分割,但仍可以在劳动者违约前后进行分段:在劳动者违约后如果用人单位仍享有履行利益则可继续履行而与违约前的部分独立开来。前一阶段因为根本违约,劳动者需要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性质上属于赔偿损失;后一阶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对待给付。


二、常见的法律规定

目前有效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规范竞业限制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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