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执业随想(未完待续)
从律以来体会渐深,一院一规很难掌握,限制律师代理权限的事层出不穷,花样逐渐翻新,当事人既然委托代理人,为的就是节省时间让专业人士代为办理,只要合法授权就可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但在现实中,“这个不行,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那个不行,需要本人签名” 如此以来,要律师何用!
在我看来,和平时期,对自己的国家提出尖锐的批评,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公平正义是最大的爱国!反之则是害国,误国误民,一家之言,请斧正!
【附言】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If it is no freedom to criticize,then there is no meaning of praising.
1、腐败不喜欢规则,因为有规则腐败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正是因为法治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腐败丧失了滋生的空间;
2、当没有规则和不确定性存在,腐败才有了立足之地,权力寻租才成为可能,所以腐败喜欢混乱;
3、法治喜欢规则,凡事可以预测可以确定,腐败无从下手,所以反腐应法治,腐败的解药是法治;
4、真正的法治不是法制,法治是法律至上,权利至上;虚假的法治是权力至上是人治;
5、法治应当被信仰,权利应当被伸张!
有些法官欺软怕硬(希望是少数),对无理取闹的当事人百依百顺,对文质彬彬以理服人的当事人凶神恶煞,你和他讲法他说你幼稚天真,你和他讲理他和你说社会现状,只想搞平衡,不想搞公正,趋利避害,明哲保身,毫无法律权威,这样的法官是在逼良为娼,让已经迈入文明门槛的当事人退回到野蛮无理的状态!
凡事都要找关系,这种思维要改变了,社会的不正之风作为公民也是有责任的,公民应对违法的事情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妥协多了就变成潜规则了,一面被潜规则或主动潜规则,一面叫嚷社会不公,这样的公民应该反思了,您是否尽到自己一个公民的责任,社会的腐败也有你的一份!倡议:尽公民责任改变社会风气!
和一老总谈为何当律师,老总谈到“做律师太不划算,要至少上到大学本科还要通过司法考试,实习一年后还有好几年的低潮期,最后能不能挣钱还是未知数,这种生意太不划算还浪费时间,如果做生意。初中毕业即可,随便选择一个行业当几年学徒然后自己干,还不等律师大学毕业就成老板了!"
A
当前中国律师的使命就是要把法治的理念,宪政的思想,民主的制度,普世的价值推销给社会大众,让大家从群众和百姓变成公民,变成勇敢的,有责任,有担当的公民!
B
律师推销法律服务是最低端的营销方式与街上买苹果的没有区别;律师品牌化建设是律师营销的中级阶段,除了卖服务还卖品牌就像超市的苹果有了标签;律师的教导式营销是律师营销的高级阶段,提供的不仅仅是法律服务或有品牌的法律服务,提供的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乔布斯的苹果改变你的生活!
C
一个真正的律师,应当推销的不是法律服务,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方式,在那种生活方式里大家都叫公民,社会靠法律运行,权力害怕权利,在那里没有恐惧只有勇敢的公民和有限的政府!
恐惧是阻碍人类进步最大的障碍,坚定的信仰是破除恐惧唯一的利器!
--王律师辉
“是恐惧而不是权力让人堕落。掌权者因为恐惧失去权力而堕落,臣服于权力的人因为恐惧权力带来的苦难而堕落。”
-- 昂山素季
“死磕”的定义是什么?死磕的对象是什么?在我看来死磕就是非暴力不合作不向滥用的权力和违法不公的行为低头,死磕的对象就是这些行为,社会理应鼓励支持,但在很多权力掌握者眼里死磕成了贬义,坚持法治被看成了胡闹!凄凉之处就是有些律师也这么认为!【词语已乱,解释横行】
死磕,(拼音sǐ kē)。 北京话,就是没完,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最代表性的一句就是“跟你丫死磕”,用于表现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跟你耗上了的态度。【来源:百度百科】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阅卷权: 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开端,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起点!
辩护律师依法阅卷的权利,是律师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如果不能正常阅卷,就无法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进行审判所依据的证据,相当于让一个完全没有看过书的考生直接参加考试,这样的考试结果显而易见,非法限制律师阅卷的权利是赤裸裸的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
阅卷权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的主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基本权利:
一、申请回避和复议权
二、侦查期间的辩护权
三、会见权与通信权
四、阅卷权
五、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权
六、调查取证权
七、发表意见权
八、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权
九、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十、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知保爱国论,认为保护对美国有利,所以要反对不能让外人占便宜,其实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产和经济一样是无国界的!
2、维权牟利论,认为不能让维权形成商业模式,让权利人通过维权获得过多利益,其实如果保护的好的话有谁愿意通过维权这种最困难和复杂的方式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