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立案小风波
记得这应该是去年秋天的事情。
每每想起此事,总会隐隐的让我若有所思。今夜突然觉得应当把这件事情写出来,让更多的人分享。
去年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我也当了一次原告。案件的基本情况就是因为一个案件的和解的问题又发生了新的纠纷,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问题就委托我们所的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这位律师刚刚正式执业。
他实习时我们合作过很多案件,一方面我们是同事,另外一方面也可以说我们是师徒关系。因为配合默契,经常在一起合作。
立案那天刚好顺路,就一起去了法院。
到了法院立案大厅,我的代理律师就将材料交给了立案庭的一个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是位美丽的小姑娘)并告诉她,他是律师是来立案的,她看了看材料就告诉我们说:“你们这个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到中院去立案”。我一时没有控制住,忽略了我的律师在场,就犯了职业病,给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告诉她如此如此这般这般,综上我们应该在贵院立案,没有问题。
她突然瞪了我一眼,问我:“你是谁?”我说:“我是原告,案件的当事人”;然后,她就很强势的对我说:“法律问题你不懂,让你的律师说吧”。然后我的代理律师就告诉她:“我的当事人也是律师,请您仔细看一下案件资料”。这时候,她憋的满脸通红,但是还是不依不饶地告诉我:“你这个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去中院立案”。
无奈之下,我告诉这位工作人员:“我们做过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在中院高院立案,我可以向你保证,这个案件应当在贵院立案,请您再仔细看一下,如果你不确定或害怕把握不准的话,也可以请示一下你的领导”。
过了一会儿,她憋得满脸通红告诉我:“把材料留下去交费吧”。
通过这件事情,我并不打算去责备什么。突然觉得人生中,待人接物就像一面镜子,从别人的身上要看到自己,每日要三省吾身,行事谨慎。谦卑、谦卑、再谦卑,现在把这个故事分享给大家,与君共勉,欢迎斧正。
败坏之先,人心骄傲;尊荣以前,必有谦卑。
(箴言 18:12 和合本)
Before destruction the heart of man is haughty, and before honour is humility.
(Proverbs 18:12 K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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