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律师辩护意见
XXX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卷宗,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 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 罪轻情节
1.【初犯和偶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人系偶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是由于本案主犯的主动邀请、教唆和利用,才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犯罪行为未必发生。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本案被告人非犯意发起人,是被动接受邀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并非首先动手,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构成轻伤部位系被告人所致,应当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
3.【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根据目前我们向被告人了解的情况,辩护人初步认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此,辩护人建议贵院能够就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进行进一步核实,以便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4.【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并非犯意发起人与被害人并不认识,受邀被动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首先动手,殴打持续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5.【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沟通赔偿,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未成年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7.【积极赔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积极多次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沟通,愿意进行协商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方拒绝调解,现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将仍积极努力沟通争取早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8. 【社会责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责任,为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贵院可以考虑到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态度,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避免长期羁押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在目前教育目的已经达到,被告人自愿认罪、深刻悔罪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及时根据情况为被告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三、 量刑建议
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贵院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应当适用缓刑);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量刑分析图
序号 |
从轻情节 |
量刑情节 |
认定依据 |
1 |
初犯偶犯 |
从轻 |
公安查明 |
2 |
未成年人 |
应从或减轻 |
公安查明 |
3 |
从犯 |
应从减或免 |
公安查明 |
4 |
自首 |
可从减免 |
有待核实 |
5 6 7 8 9 10 |
一人轻伤 如实供述 悔罪深刻 自愿认罪 积极赔偿 被害人谅解 |
6月至2年量刑 从轻 从轻 从轻 从轻 从轻 |
公安查明 公安查明 公安查明 当事人表示 主动沟通 积极努力争取 |
1、 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现好+从犯或自首=应当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起诉;
2、 未成年+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
XX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年 月 日
附:【主要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4、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
(4)未成年人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人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但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过三年;
(3)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4)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虽没有取得谅解,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过一年。
20.对于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1.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8.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