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融通与牵合(中)
易、律、历:融通与牵合(中)
——以《汉书·律历志》为中心的考察与思辨
黄黎星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史上,将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三者进行融通、关联,构建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本文对易、律、历形成关联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并以易、律、历融合的典型实例——《汉书·律历志》为中心进行考察,并对其思想观念、实现方法及文化意义作出分析和评判。
【关键词】易学,乐律学,天文历法,融通,牵合
作者简介:黄黎星(1965.5—),男,福建南安人,文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易学与中国古代思想文化。
(本文发表于《周易研究》2020年第三期)
三、《汉书·律历志》易、历关联之辨析
《汉书·律历志》中的《历志》部分,开篇称“历数之起上矣”,并提及所谓“古六历”即《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历。随后言“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亦颇推五胜,而自以为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西汉初,“袭秦正朔”。“以北平侯张苍言,用《颛顼历》,比于六历,疏阔中最为微近”,但“正朔服色,未覩其真,而朔晦月见,弦望满亏,多非是。”“汉兴百二岁”之后,众议制定新历,武帝元封七年,即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复得阏逢摄提格之岁,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在建星,太岁在子,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遂改元封七年为太初元年,诏用邓平等所造八十一分律历,即《太初历》。
《太初历》的制定,参与者有治历邓平、长乐司马可、酒泉候宜君、侍郎尊等,以及民间治历者,凡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巴郡落下闳也参与,唐都分工天部,落下闳主运算转历。“其法以律起历”,班固引述制历者语,曰:“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与长相终。律长九寸,百七十一分而终复。三复而得甲子。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以出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经当时实测,《太初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
《太初历》的制定,本身就体现了律、历融通观念的体现。“以律起历”标志性、关键性的数值,就是“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黄钟律长九寸,围九寸,以围乘长,得积八十一寸也。”),《淮南子·天文训》中曾提及:“黄钟之律,九寸而宫音调,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黄钟之数立焉。”这个数值,被《太初历》的制历实践所取!即《历志》所言:“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指的是所得“朔策”(朔望月的日数)数为:2392÷81=29又43/81。(关于此数值的得出,解说详见后文。)制历者又言:“夫律阴阳九六,爻象所以出也。故黄钟纪元气之谓律。”这当然是律、历可相融通、本相融通之观念的体现。
《历志》又记载,《太初历》颁行后二十七年,汉昭帝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太史令张寿王妄议《太初历》之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经过几轮争论,特别是经过六年的测候校验,《太初历》第一。由此而得出了结论是:“历本之验在于天”,对后代的天文历法学发展影响很大。
《历志》第五段云:“至孝成世,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统历》及《谱》以说《春秋》,推法密要,故述焉。”《三统历》的历数值取自《太初历》,但刘歆在推步、解说上融入了丰富的易学的象数形式与义理内涵。(虽然《历志》称刘歆“以说《春秋》”,实际上运用或结合《春秋》的内容并不多。)
本节就《汉书·律历志》中《历志》部分所体现出的易、历关联(当然也部分地涉及到律学律数)的论说内容及其思想观念,进行逐一的梳理、评述和辨析。
1.《历志》第六段:
夫历《春秋》者,天时也,列人事而因以天时。传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故有礼谊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以之福,不能者败以取祸。”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以阴阳之中制其礼。故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是以事举其中,礼取其和,历数以闰正天地之中,以作事厚生,皆所以定命也。《易》金火相革之卦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又曰“治历明时”,所以和人道也。
此处引用《周易》的《革》卦《彖传》及《大象传》之语。《历志》引用易辞,意在与《春秋》相配合,说明“治历明时”显现天道、指导人事的意义。
2.《历志》第七段,在引《春秋》记载说明“《鲁历》不正”后,开始论律吕,曰:
黄钟初九,律之首,阳之变也。因而六之,以九为法,得林钟初六,吕之首,阴之变也。皆参天两地之法也。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损之,皆以九为法。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吕娶妻而吕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吕,而十二辰立矣。
此段内容,即十二律吕的“三分损益法”,而“九六,阴阳夫妇子母之道也”,与东汉末郑玄“爻辰”说以《乾》《坤》两卦阴阳十二爻对应、值配黄钟、林钟等十二律相同。就年代先后而言,《历志》所记先于郑玄之说。郑玄注《周礼·大师》“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以及韦昭注《国语·周语下》“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引郑玄之说,均有详细的阐释。这里,《历志》将阴阳九六之数、十二律吕进行联系,是为了论证一年之有十二月(辰)乃天地自然之数。
3.《历志》第七段:
经元一以统始,《易》太极之首也。春秋二以目岁,《易》两仪之中也。于春每月书王,《易》三极之统也。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易》四象之节也。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易》八卦之位也。象事成败,《易》吉凶之效也。朝聘会盟,《易》大业之本也。故《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传》曰:“龟,象也。筮,数也。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
此处将《易》与《春秋》相联系,形成对应关系,依次是:一,“历始曰元”,在《春秋》是“经元一以统始”,于《易》为太极;二,《春秋》以春、秋指称一年(孟康曰:“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举春秋以目一岁。”),如《易》之阴阳两仪;三,《春秋》“于春三月,每月书王,元之三统也”,而《易》有天地人三才之道,即“三极之统”;四,《春秋》即使不记事也要记时(四时),类同于《易》之阴阳老少四象;五,“时月以建分至启闭之分”,指八节,分(春分、秋分)、至(夏至、冬至)、启(立春、立夏)、闭(立秋、立冬),与《易》之八卦对应。六,推而广之,《春秋》记载的“象事成败”,通于《易》的“吉凶之效”;《春秋》记载的“朝聘会盟”,通于《易》的“大业之本”。(化用《系辞传》语:“八卦定吉凶,吉凶成大业。”)经过以上类比,从而得出“故《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的结论。最后引《左传·僖公十五年》所载晋大夫韩简之语。杜预注曰:“言龟以象示,筮以数告,象数相因而生,然后有占。” 颜师古注曰:“物生则有象,有象而滋益,滋益乃数起。龟以象告吉凶,筮以数示祸福。”《历志》引此语,意在说明龟之象、筮之数,与历法的观天象(日月星辰)、定历数之间存在着可相类比、可相融通的事理逻辑。
4.《历志》第八段: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如日法得一,则一月之日数也,而三辰之会交矣,是以能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参天九,两地十,是为会数。参天数二十五,两地数三十,是为朔望之会。以会数乘之,则周于朔旦冬至,是为会月。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
这一段是刘歆将历数与易进行联系的核心,亦即以易理及易数阐述“三统历”的要点。依其说,“元始有象”数1,“春秋”数2,“三统”数3,“四时”数4,相加起来,1+2+3+4=10。再以“五体”乘之,10×5=50,即《周易·系辞传》所说的“大衍之数”。“道据其一”,指“大衍之数”其中有1数为“道体”所据(占用),因此,50-1=49,“所当用也”。这里,刘歆借用《系辞传》的文辞,为“三统历”建立易学解说的基础。他的这个解说,是渊源有自,还是自创之说,难以遽定,但观察其中数字,可以说,是刘歆苦心孤诣地将历法基本概念所代表的“数”揉合到“大衍之数”中。这是“三统历”中易、历相融通的最重要的联结点。
接下来,刘歆以“用数”四十九推演,“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这种推演,实际上与《系辞传》所言“分二,挂一,揲四”的揲蓍法已不同,只是取“象两”、“象三”、“象四”之语,而以乘法计算,即:49×2×3×4=1176。“又归奇象闰十九”,颜师古注引孟康曰:“岁有闰分七,分满十九,则为闰也。”这是对月相变化实际观察的结果,即十九年有七闰月,称为“一章月”(按月相的朔望周期,其数据是:19×12+7=235。)“所据一”即“道据其一”的“一”,因此是:1176+19+1=1196 。“因以再扐两之”,即乘以二:1196×2=2392,这个数字即是“月法之实”。再以此“月法之实”数除以每日八十一分(这是邓平等制定太初历时“以律起历”,根据“律容一龠,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而定出),即得“朔策”(朔望月的日数)数:2392÷81=29又43/81,即前文所提及的“太初历”之“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并终数为十九”,是对十九年闰周的解释:天数(奇数)之终为九,地数(偶数)之终为十,两者相加:9+10=19,即闰周之数。之所以有这闰周之数,刘歆解说为是体现“穷则变”的易理。
其后,又有“会数”、“朔望之会”、“会月”的概念及数据。“参天九”和“两地十”相加为“会数”,即:(3×9)+( 2×10)=47。“参天数二十五”和“两地数三十”相加为“朔望之会”即:(3×25)+(2×30)=135。“朔望之会”是以朔望月为时间单位的月食周期。“朔望之会”乘以“会数”,称“会月”,即:135×47=6345。会月之数,是“周于朔旦冬至”(月相再次交食于冬至日朔旦)的周期数。孟康曰:“会月,二十七章之月数也,得朔旦冬至与岁复。”按,一章月(十九年七闰)之数为:19×12+7=235,二十七章月数即为:235×27=6345。“会月”之数,又是二十七章的月数,这个6345就是是“章月”(235)和“朔望之会”(135)的最小公倍数。这样,就使得以《周易·系辞传》“天地之数”为依据推演的“会月”之数,与实际天文观测所得的“章月”之数实现了弥合。至于“九会而复元,黄钟初九之数也”,指一“会月”的九倍,即九乘会月,得五万七千一百五,6345×9=57105,而复会于元,称为元月。孟康曰:“谓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之月数也,所谓元月。”即三统历一元4617年的总月数,与九乘会月数相同。
6.《历志》第八段下文接着说:
以五位乘会数,而朔旦冬至,是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七扐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此中朔相求之术也。朔不得中,是谓闰月,言阴阳虽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
一章月(十九年七闰)235月这个数字,刘歆认为也可以由易数推出,即“以五位乘会数得章月”。五在《易·系辞》中是“天之中数”,刘歆特别重视。此之所谓五,可以会数(47)除一章月(235)而得(235÷47=5),又可由27章之数除“朔望之会”135而得(135÷27=5)。关于“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为中法”,“参闰法为周至,以乘月法,以减中法而约之,则七扐之数,为一月之闰法,其余七分”等,颜师古注阙之,清代学者钱大昕、李锐等曾加以详细解说,此不赘录。“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即日法(81)乘闰法(19),为1539年,称为“统岁”;“三统,是为元岁”,即1539×3=4617年,称为“元岁”。
7.《历志》第八段又说:
元岁之闰,阴阳灾,三统闰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阴九;次四百八十,阳九;次七百二十,阴七;次七百二十,阳七;次六百,阴五;次六百,阳五;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
先秦的古六历,一元定为4560年(由三纪组成,一纪为1520年),太初改历后,增加到一元4617年(由三统组成,一统为1539年),增加了57年(一统比一纪多出一章之数即19年)。对此,刘歆引《易》“九厄”来进行解释。“初入元,百六,阳九;次三百七十四,阴九”句,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易传》也。所谓阳九之厄,百六之会者也。初入元百六岁有厄者,即前元之余气也,若余分为闰也。《易》爻有九六七八,百六与三百七十四,六乘八之数也,六八四十八,合为四百八十岁也。”“次四百八十,阳九”句,孟康曰:“亦六乘八之数也。于《易》爻六有变,故再数也。”如淳曰:“六八四十八,为四百八十岁,有九年旱。”“次七百二十,阴七”句,孟康曰:“亦九乘八之数也。八九七十二,为七百二十岁。”“次七百二十,阳七”句,孟康曰:“亦九乘八之数也。于《易》爻九变,故再数也。”如淳曰:“八十岁纪一甲子冬至。以八乘九,八九七十二,故七百二十岁,仍有灾也。”“次六百,阴五”句,孟康曰:“七八爻乘八之数也。七乘八得五百六十岁,八乘八的六百四十岁,合千二百岁也。于《易》爻七八不变,气不通,故合而数之,各得六百岁也。”如淳曰:“爻有七八,八八六十四,七八五十六,二爻之数,合千二百。满纯阴七八不变,故通其气,使各得六百岁,乃有灾。”“次四百八十,阴三;次四百八十,阳三”句,孟康曰:“此六乘八之数也。六既有变,又阴爻也,阳奇阴偶,故九再数,而六四数,七八不变,又无偶,各一数,一元之中,有五阳四阴,阳旱阴水,九七五三,皆阳数也,故曰阳九之厄。”如淳曰:“九六者,阳奇阴偶。偶,故重出,覆取上六八四十八,故同四百八十岁。正以九七五三为灾者,从天奇数也。《易》天之数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系天故取其奇为灾岁数。八十岁则甲子冬至,一甲子六十日,一岁三百六十日,八十岁,得四百八十甲子又五日。五八四十,为四百又四分日之一。八十岁有八十分,八十分为二十日,凡四百八十日,得七十甲子。八十岁合四百八十七甲子,余分皆尽,故八十岁则一甲子冬至也。”“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与一元终。经岁四千五百六十,灾岁五十七”,孟康曰:“经岁,从百六终阳三也,得灾岁五十七,合为一元,四千六百一十七岁。”
孟康明确说《易九厄》是“《易传》也”,但并无相关典籍文献传世,大约如京房等名为《易传》的“阴阳候灾异”著作一般,已亡佚。以上孟康、如淳的注语,可知《易九厄》以易卦爻的阴阳老少、九六七八之数来进行推算,以合于各种数值。九厄之说,于后世颇有影响。但在今天看来,并无预测的科学价值,它反映出刘歆等力图通过易数与天文历数,来对灾异规律性进行探究的思索路径与操作实践。
8. 《历志》第八段又说:
三代各据一统,明三统常合,而迭为首,登降三统之首,周还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统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地统受之于丑初,日肇化而黄,至丑半,日牙化而白。人统受之于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天施复于子,地化自丑毕于辰,人生自寅成于申。故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似甲申。孟仲季迭用事为统首。三微之统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与三统相错。传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则三统五星可知也。
此处之“三统”,除指一元三统的天文历数外,还有夏、商、周三代各据一统(其中“夏数得天”)之说,又含有天统、地统、人统之意,与《周易》的“三才之道”形成关联。
9. 《历志》第八段最后的文字是:
《易》曰:“参五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其于人,皇极统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于三统也,日合于天统,月合于地统,斗合于人统。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荧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岁星,土合于填星。三辰五星而相经纬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降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参之则得《乾》之策,两之则得《坤》之策。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阴阳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五星会终,触类而长之,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于太极上元。九章岁而六之为法,太极上元为实,实如法得一,阴阳各万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气体之数,天下之能事毕矣。”
此段,刘歆首先引用《周易·系辞传》“参五以变,错综其数”等语,特别注重“三”与“五”之数,将三辰(日、月、斗)与五大行星,与三统(天地人)五行(水火木金土)、三德五事进行对应联系。“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在刘歆看来,是融通无碍的,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在这种观念的统辖指导下,刘歆直接用五行生数与《周易》的《乾》《坤》策数,来推论解释五大行星的运行周数:“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胜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在《汉书·律历志下》中,有《纪母》一节,记录了五大行星的“小周”与“大周”的推算原理及所得数值。
木星是:“木金相乘为十二,是为岁星小周。小周乘《坤》策,为千七百二十八,是为岁星岁数。”金星是:“金火相乘为八,又以火乘之为十六而小复,小复乘《乾》策,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为太白岁数。”土星是:“土木相乘而合经纬为三十,是为镇星小周,小周乘《坤》策,为四千三百二十,是为镇星岁数。”火星是:“火经特成,故二岁而过初,三十二过初为六十四岁而小周。小周乘《乾》策,则太阳大周,为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四岁,是为荧惑岁数。”水星是:“水经特成,故一岁而及初,六十四及初五小复,小复乘《坤》策,则大阴大周,为九千二百一十六岁,是为辰星岁数。”在此,以木星(岁星)为例,略作解说:天以三生木,而金胜木,金数四,“五胜相乘,以生小周”对于木星(岁星)就是3×4=12;小周乘《坤》策,即12×144=1728,就得出木星(岁星)的岁数。其余四星,大致如此,但又有“火经特成”、“水经特成”等特别的解释。总体上说,《三统历》所记载五星运行周期数值,木星(岁星)相对比较准确,其余四星,则误差较大。其原因,在于岁星曾经用于纪年,《三统历》观测颇精细,实测数据也较准确。至于其背后的思想观念的原因探析,将在后文阐述。
10.《汉书·律历志》的下卷,主要内容是《三统历》的数值记载(也有某些原理说明),包括《统母》、《纪母》、《五步》、《统术》、《纪术》、《岁术》、《世经》等。其中,《世经》引《周易·系辞传》与《春秋》,主要是记录系年时月之史事。
以上第二、第三两节梳理了《汉书·律历志》中律、历、易三者相联系相融通的具体形态、内容,后面,将就易、律、历的融通与牵合的文化现象展开考察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