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户800万元借名贷款引发的骗贷案:借名贷款的识别其实很简单!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借名贷款,就是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贷款,取得资金。发放借名贷款,无外乎有两个原因:一是被动发放借名贷款,这主要原因在于客户本身无法获得贷款或新增贷款,而采取了一些相对隐蔽的手段致使银行未能及时发现,以他人名义获得贷款;二是主动发放借名贷款,商业银行员工出于完成考核指标、规避贷款权限管理、个人利益考虑等原因,默认或主动参与到发放客户借名贷款行为中去。不管借名贷款是被动原因还是主动原因发放,由于借名贷款是以他人名义来贷款,在无法有效识别借名贷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规定、政策以及日常监管都将失效,情况严重的,贷款风险放大,甚至导致银行案件,给银行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一定的声誉风险。本文通过剖析一起商业银行骗贷案件以此来探讨借名贷款识别方法。
骗贷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6月初,因为工厂经营出现状况,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被告人吴1某找到被告人吴2某、徐某和鲁某(中山市黄圃镇某破璃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在逃),要求吴2某、徐某和鲁某以三户联保的方式为其贷款800万元。被告人吴2某、徐某和鲁某出于亲情或友情等考虑同意后,三人以付材料款为由将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信息提供给某农村商业银行古某支行分别申请贷款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期间,被告人吴1某找人伪造了三户贷款所需要的釆购合同,被告人吴1某、徐某和鲁某均在釆购合同上盖章签字。2016年6月7日,被告人吴1某以吴2某、徐某和鲁某的名义在云某农村商业银行分别存款134万元、67万元、67万元作为担保保证金。同日,某农村商业银行向吴2某、徐某、鲁某分别发放贷款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贷款合同到期后,上述贷款均没有偿还,后某农村商业银行将268万元保证金划抵冲账。
根据上述涉案银行员工和被告的证言,上述三户贷款存在以下四个方面情况值得关注:
1.客户来源。上述三户贷款均是由吴1某介绍给涉案银行支行行长,随后支行行长安排本行员工赴外地开展贷前调查。
2.贷款调查。银行员工赴外地调查时,吴1某通知三名借款人带上相关材料和配偶到其办公室来办理贷款手续,且三名借款人的签字均是在吴1某和银行员工陪同和指导下完成,期间均未询问签字的内容。两名现场调查的员工表示,现场调查只是收集借款人的申请贷款资料,对于申请书上的内容是否真实,没有调查或核实,调查只是到他们工厂转了一下,走了形式。
3.现场调查结束后,吴1某委托人制作了三户贷款所需要的虚假采购合同,同时为三名借款人购买来回车票和安排住宿酒店,电话指导他们现场到银行网点完成贷款所需要的剩下手续。另外,吴2某对受托支付对象黎某不清楚。
4.吴1某要求三名借款人帮忙贷款时候,明确向他们承诺,贷款还款还息就由他完成。贷款逾期向法院起诉后,银行审计部负责人发现,三户贷款的保证金均由吴1某提供,且日常还息也由吴1某负责。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鄂0923刑初190号《吴1某、吴2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借名贷款识别方法
针对上述骗贷案件的特点,并结合笔者日常工作实践,本文从贷款准入前、存量贷款续贷前两个阶段,与广大银行业同仁共同探讨借名贷款识别方法。

(一)新增贷款准入前

1.密切关注客户来源
贷款客户来源一般有三种:陌生拜访、客户上门、他人介绍,他人包括客户、领导、同事、亲属、朋友等。三种客户来源中他人介绍存在借名贷款的概率要比另外两种要大。他人介绍贷款通常来说有两个目的:一是自己介绍贷款能成功,收获了帮助他人而带来的成就感和情面;二是介绍贷款本身就是为自己使用。如果由同一人介绍多户贷款,需要密切关注介绍人的动机,特别是在介绍人资金紧张情况下更要引起注意。上述案件三户贷款均是由实际用款人吴1某介绍准入的,对此,支行行长、两名具体经办贷款业务银行员工均是清楚的,如果他们经办贷款时对客户来源给予足够的关注,贷前调查也会更加仔细,不至于发生贷款逾期后才得知为借名贷款。
2.密切注意贷款办理过程中谁表现更加积极、更加关心贷款进度
通常来讲,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由其本人使用,那么借款人肯定会关心贷款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如果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对贷款情况根本不关心,不主动了解贷款手续办理情况,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反而更加关心贷款办理情况,如询问需要什么资料?贷款什么时候能办出来?贷款金额有多少等等。这时就要考虑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不是借款人本人的概率较大。简单的讲,办理贷款过程中谁积极,谁就是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如果借款人不积极,那么这户贷款大概率就是借名贷款。上述案件中吴1某显然比三名借款人更加积极,三户贷款文书签字地点均是在其办公室,同时签字时候均是在他的陪同和指导下完成,且三名借款人签字过程中对需要签字的文书根本不关心,前后签字不到十分钟就完成走人。这些办理贷款过程中的细节也足够说明三户贷款实际使用人为吴1某。
3.掌握借款人对贷款内容熟悉程度
借款人若是自己需要贷款资金,借款人肯定清楚自己做什么,为何到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了哪些个人信息,对自己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也是清晰的,也会合理安排好自己贷款资金流向。反之,如果如果借款人不清楚为何到银行贷款,不清楚给银行提供了什么个人信息,不清楚自己担保人,甚至连自己贷款资金流向都清楚,那基本上可以判断这笔贷款肯定不是借款人使用,为借名贷款。上述案件中吴2某根本不认识他的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对象黎某,从这点基本上也能判断吴2某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肯定不是他本人,为借名贷款。
(二)存量贷款续贷前
客户贷款发放之后,贷款到期前或贷款归还之后,这时候银行还能从两方面发现借名贷款的迹象。
1.查询客户本行银行存款账户流水
客户本行银行存款账户流水能够清晰的显示贷款资金的流向、日常贷款还款还息来源、到期还款资金来源。如果贷款资金流向可疑账户,贷款客户日常还款还息长期由他人来归还,到期还款资金来源他人,这时可以合理怀疑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实际使用人为他人,特别是当三户以上的贷款户日常还款还息长期均由同一人归还,那么这些贷款为借名贷款的概率更大。上述案件三户贷款的保证金以及日常还款还息均来源于吴1某,可惜的是这个情况是在三户贷款起诉后才发现的,错失了最佳处置贷款的时机。
2.关注谁对续贷更关心
借名贷款的借款人由于帮忙或者无奈才出面贷款的,对是否续贷成功、何时续贷几乎不关心,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根本不关心续贷,而是由第三人关心续贷条件和时间,那么几乎可以判断这笔贷款为借名贷款。上述案件三户贷款为第二次贷款,在续贷时几乎都是吴1某出面,且吴1某表现超出一般介绍人的积极性,从这点来看,也能说明这三户贷款为借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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