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昆山砍人案——法在庙堂之上,也江湖之远
前 言
在实践中,学习研究法律或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常存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即认为因为学习了法律或掌握了法律技能,不仅认为自身代表了正义,而且习惯仅从法律规范本身去分析研究问题并以此自傲。即便分析研究的结果与社会情理不相协调时,也认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或该这样解释的,虽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在他们心目中,法律应高高处于庙堂之上,如果过度的关心和顾忌江湖之远,会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不能体现执法如山。
全文共1660字,阅读需要5分钟
正 文
昆山砍人案视频曝光后,从内心情感出发,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花膊男”刘某死有余辜,骑车男于某当属正当防卫。但也有人认为情感不能代替法律理性分析,于某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也有不少人认为于某的行为该属正当防卫,但就既往司法机关对类似案件的态度,不会被认定。在昆山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于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仍然有人认为这是舆论或民意的胜利,如果没有视频的曝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讨论,于某不会那么幸运,是权力服从民意的妥协。
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大多属于学习研究法律或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在实践中,学习研究法律或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常存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即认为因为学习了法律或掌握了法律技能,不仅认为自身代表了正义,而且习惯仅从法律规范本身去分析研究问题并以此自傲。即便分析研究的结果与社会情理不相协调时,也认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或该这样解释的,虽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在他们心目中,法律应高高处于庙堂之上,如果过度的关心和顾忌江湖之远,会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不能体现执法如山。法律就成为大学课堂上讲授的法律、学者们书斋中研究的法律、司法官员办案中适用的法律,但就很难成为普通老百姓心中的法律。当社会公众不理解、不接受时,还会被归结于是法律意识不强,是用情感感性判断取代法律理性判断。这种在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远离社会公众内心情感,远离人情世故的做法,很多法律人不仅没有以此为耻,反而以此为荣,认为自己是法律人,就该和社会普通公众不一样。
虽不可否认,法律在事实认定以及规则、技术上有其独特性,会和社会普通公众认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二者之间不应当存在天然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因为法意应当以民意为基础,任何严重与民意相背离或发生剧烈冲突的法意,要么是法律规则制定本身不合理,要么是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问题。任何不考虑或顾忌民意的做法,所建立起来的法意只是空中楼阁,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走不了多远。社会公众会用自己的脚来投票,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不会只在庙堂之上,还应该在江湖之远。
回到“昆山砍人案”,正当防卫制度在规定上没有多大的问题,出现不同的观点只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理解和认识不同。我作为法律人,也明确表达过自己的观点,余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基本出发点是:在这种情况下,都不认定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方式,那带来的危害会冲击到社会公众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观,是在助长恶人的嚣张气焰,而灭好人的正气。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没有保护到我们,反而是把我们关起来的笼子,让我们在面对恶人之时,要么忍气吞声、瑟瑟发抖,要么拔腿逃跑,而不能血性的反击,结果只能让法律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形同虚设。可喜的是,这一次,司法机关没有让社会公众失望,没有选择僵化、机械的去理解所谓的法意,而是从最基本的民意出发,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调适,从而认定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次,法律没有只高高的在庙堂之上,也深入了江湖之远。
在余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很多人希望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以后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这样的想法很好也很正确,但这种一有问题都想要有具体规定,适用标准的想法,是不是也在放弃自身的职责。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我们是不是该多动动脑筋,想想办法,让规定活起来,而不是一味坐等上级机关、上级部门有明确的意见和解释。实践中很多的问题不也正是这种态度所导致,明知不合理,但就不敢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让文本上的法律真正鲜活起来,出现不少僵尸条款。居庙堂之上则忧其民,居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或许是我们应该有的态度。
也还有人指出,这次昆山砍人案视频的曝光应是内部人士所为。但我认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不仅包括庙堂之上,也存在江湖之远,需要多方的合力。没有江湖之远的力量,光靠庙堂之上的少数人,也很难得以实现。法律不该对民意有所恐惧,更不应当害怕民意的介入,要知道法律不只是在庙堂,也应在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