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办理容留卖淫案件是否属于降格处理
案情
某场所在经营中,被发现有多名女性工作人员单纯以帮助客人手淫方式卖淫。问是否要对该场所负责人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
根据当前共识,刑法上的卖淫,是指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进入行为的交易,单纯的手淫等非进入行为,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等罪名中的卖淫行为。这一点从学理解释到司法解释都已经基本无争议。问题是这里面有没有什么原理需要说明的?
首先是刑法上的卖淫概念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卖淫概念不具有一致性,后者的范围要包括前者且比较宽广,这并不矛盾,在法律中同词不同意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治安管理处罚法出于社会管理目的需要,势必要对卖淫概念作出相对较为广义的规定。而刑法在这一点上不能太凸前。
其次是刑法上的卖淫概念要与相关罪名保持协调性。例如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同时也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两个罪名的保护法益都是一样的,即性的自主决定权,但其涉及的性行为方式就不同。而卖淫概念要过于广义,就有失协调性和谨慎精神。当然,近年来刑事上卖淫概念已有所扩张,例如从性交扩大到性进入。
第三,还要适当考虑到国民的预测性。之所以有这样被称之为擦边球的方式,就源于很多人认为这是有害但与真正的还有距离的心理。这一点列入违反治安管理领域予以打击处理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若以刑事手段干预,其进程就要相应缓和一些。
综上,本案不属于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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