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如果我们同对方签署经济合同后,对方发生违约,并向我们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那么经济合同违约金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么?下面我们开看看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经济合同违约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违约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2.有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
3.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经济合同违约金是如何确定的?
约定违约金区别于法定违约金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充分的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运用,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如果没有则不能认定此合同存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存在解决了法定违约金过于固定与单一的问题,使得违约金这一规定能在合同中灵活运用。然而约定违约金在适用时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约定违约金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关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界定,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照这个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处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则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进行处理。所以在约定违约金时也应充分考虑法律界限。
由此可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拿到的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我们拿到的违约金应该是合同中约定好的,如果过低的话我们可以继续向对方索赔。
三、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1.皖地税函﹝1999﹞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二[1999]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您好,我于2019-07-31有咨询过以下问题,现查询点击进去看,没有回复内容,故现在再同问下,希望能看到回复内容。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从开发商收取的延期交房违约金:1、业主收取现金情形时,开发商要代扣代缴个税吗?税目是什么?2、业主不收取现金,而是收物业抵用券,这种情形下,开发商要代扣代缴个税吗?税目是多少?物业公司要开物业服务发票给开发商吗?答:您好,经与业务处室核实,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物业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综上所述,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该项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最新: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国税函〔2006〕86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后续此种情况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福建省税务局2019-08-22的答复: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网友问:领导好!关于财税【2007】 第 102号被普遍应用来解释单位与普通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认为是不妥的。该号文说的是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这与普通员工被限制择业范围的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相反后者与离职补偿金一样应参照国税发【1999】 178号,及实际为财税〔2001〕157号,对3倍年平均工资内的补偿予以免除个税。厦门税务机关办理情况或答复内容:如果是出于竞争限制性质的补偿,那么应参照财税〔2007〕102号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征税款,如果是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非正常失业,为弥补再次就业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补偿,则按照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处理(请注意:合同到期所领取的补偿金不能按照解除劳动一次性补偿金处理,而应按月份工薪所得计征税款)。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分清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务合同后又再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根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第五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