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借贷或销售合同中,“罚息”该如何制定才有法律效应?

在货币借贷和销售合同中,可能会包含“罚息条款”(Penalty interest),也可以叫“违约金条款”。它指的是借款人如没有按照贷款条款来支付,或者说破坏合同规定,贷款人可向其收取额外的惩罚性利息费。
罚息金通常会比普通的利息高一些,但不代表它是无上限的。英国法律认为,如果您的惩罚利息被认为是“偏离正常”的、“过高”的,它就可能属于不可执行或无效的惩罚。
那么,如何判断惩罚性利息没有偏离正常呢?
英国高等法院最新的案子《Ahuja Investments Ltd v Victorygam Ltd and Pandher》为罚息的范围测试新的标准。
→ 卖方借贷给买方,助力完成购房协议
2016年,Joginder Singh先生(A公司的董事)看中一套位于米德尔塞克斯(Middlesex)的商业楼盘——The Himalaya Shopping Centre,该物业属Pandher先生所有(VL公司的董事)。
3月1日,双方以各自公司的名义交换买卖合同,VL公司以超过1700万英镑的价格出售该物业给Joginder的A公司。
从法院的资料看,这笔交易在两年后才算真正完成,没能及时完成交易的原因是:A公司的资金不足。经过一段时间的商量后,VL公司愿意借给A公司80万英镑以协助购买。在确定完成日期之前,双方也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也就是说,VL公司不仅是卖方的身份,它还属于A公司的贷款人。
据说,贷款协议和相关细节是由双方的律师谈判达成的。Joginder先生很明白,他将要支付一笔很高的利息费。贷款协议规定,在贷款期限内,A公司需要每月支付3%的"利息",每笔总额为24,000英镑,并按每月12%的利率进一步支付复利(违约金也按复利来计算)。
后来,A公司似乎没有履行合约的条款来支付金额,VL公司则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有了争执。这会儿,没有履行合约的Joginder反倒有理了,把VL公司告上法院。
→后来发生了什么?
A公司的董事Joginder对法院说,他们是被VL公司诱导才签订了这一份房产销售合同以及后来的贷款协议。
Joginder 承认,他当时很喜欢该商业物业,可是,公司资金实在不够,他必须得放弃购买。同时,即便是VL公司答应可以借钱给Joginder,他也是非常犹豫的;直到VL公司提到的一个非常诱人的担保条件,他心动了,才答应。
该担保条件是,只要Joginder购买TheHimalaya Shopping Centre,还可以配套获得租约,因为该商场早就和所有租户签下了长期租约了。
也就是说,这相当于买一送一的形式了,假如Joginder买了这一套商场,他们根本不需要寻找租户,有着长期稳定的租金收入。总之,只有赚,没有赔。也就是这样,Joginder才愿意以A公司的名义签下协议。
在双方签署的销售合同里,确实也有一段文字描述:"所有租户都签了15年的租约,从15年2月20日开始"
然而,在签约后,Joginder发现,并不是所有租约都是15年的,绝大多数的租约仅有6年9个月。这时,Joginder非常生气,他认为,这份合约基于欺诈性的陈述,他们是被蒙骗才签的约,因此,合约是无效的,他们拒绝交付任何资金。
在法庭上,VL公司承认这一次错误,但并不承认这是欺诈,他们确实遗忘一些租户只剩下短期租约了。同时,VL公司认为,这一错误也没有给Joginder代表的A公司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损失。
VL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宣布对销售合同的真实解释;以及追回销售合同和贷款协议下的应付款项。
→违约利息不算数
在一审中,尽管A公司确实向法院证明VI公司违反租赁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但这是不可起诉的,因为A公司无法证实其公司因这一项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直接损失。并且,VI公司也已证实它没有诱使A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所以,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要求被驳回,法院认为,VI公司不需要为该项条款负责。
这一失败以及原告A公司确实在销售协议中没有履行条款支付约定的资金,按理来说,A公司需要向VI公司支付相应资金以及赔偿金(没有按时支付相应条款)。
按照双方原先签署的贷款来看,A公司需要支付的“违约金”得按复利来算。这么算下来,这一笔赔偿金的数额很大。
可是,法院认为,VI公司没有权利追回相关的惩罚。
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VI公司在合约里定的违约利率数额太可怕了。与违约前的利率(预付款的月利息为3%)相比,贷款协议中包含的违约利率(12%)比贷款协议中的标准利率增加约400%,也就是四倍这么高。法院认为,这样利率的增加属于非常奢侈、高昂以及有压迫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高等法院裁定,该违约利率相当于一个“不可执行的惩罚性的条款”,因此,贷款人不能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要求A公司只需按照每月正常的利率偿还欠下的款项。
→丽莎评论:双方搜集证据来证实利率是否正常
惩罚条款是一个合同条款,它迫使违反主要义务的一方支付一定“违约赔偿条款”或“罚息金”,通常来说,违约赔偿数额可能会是一个固定的数额,或者参照一个公式来计算,比如说惩罚性利率——本案签署的就属“惩罚性利率”。
但是,如果惩罚条款向违约方征收与实际损害无关的过高货币金额,英国法律认为,这样的惩罚性条款通常是不可执行的。
那么,违约后增加多少利息属于这种不可执行的惩罚性条款呢?回到Ahuja案的裁决,法院评论说,它愿意接受两倍于违约前利率的违约利率。也就是说,如果比正常贷款利率高3倍的利率就可属于不可执行的罚款。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较高的利率都是不可接受的。本次案件中,法官也提到了,“对拖欠还款后的预付款收取较高的利息,是有充分的商业理由的。如果违约的人本身有着很大的信用风险,那么,所需要承担的钱肯定是要比一个好的信用风险来说更多一些”。
也就是说,基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度,较高的违约利率是合理的。
回到本案,法院没有收到VL公司提供的任何证据来说明贷款协议签订时的市场利率;该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或者其他将违约利率设定为赎回日期前适用利率的四倍的理由。所以,最终结局只能如此。
我们认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并签署类似合约的话,最好提前搜集证据来证明任何偏离正常利率的行为。比如说,借款人的信誉和潜在风险以及贷款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证据等等。这样,到了一些关键时刻,法院才有可能裁定您签署的不是一份不可执行的惩罚性条款。
对于借款人来说,一般这样的纠纷案,举证责任会在借款人以证明该条款确实构成惩罚性条款。同样,作为借款人,您应该尽量搜集好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利率是偏离正常行为”的,而且,您并不属于风险较大客户。
通过本案,莎粉们应该学习到了,了解贷款协议下的义务对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很重要。如果您在房产交易时与买/卖方有借贷交易,请务必提前找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义务。丽莎律师行可以提供相关服务,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如何更好地使用丽莎APP,可以点击这里↓
《您的掌上律师行:如何使用丽莎APP?》
丽莎以简易图表,一步一步带您使用丽莎律师行的专属APP。
丽莎“掌上律师”全新便捷服务,让莎粉们只要动一动手指,一部手机就能发挥遥控器的功能,完全可以更轻松、省时且省钱,并且更加安心地委托丽莎。
您和我们只有一键之隔。委托我们,您完全可以更加省时省力。对于住得远的莎粉,您更可以省下车费和舟车劳顿。丽莎只想为您做得更好。
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