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之前发生的事情,民法典有没有效?

民法典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五条,明确了必须适用及不适用民法典的两种情况,确立了民法典的时间效力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指不能用当前法律指导过去的行为,也就是过去合法的,但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却依照当前法律处罚。在我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就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法律的可预测性密切相关,坚持法不溯及既往,使民法典的适用可以平稳过渡,不至于使普通人的生活在一夜之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部分人仍可以依靠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取得符合自己预期的结果。

既判力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受该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意味着新法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即便新法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因此,从已经生效裁判获取合法利益的人们,不必担心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丧失合法性。

  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溯及力的适用前提是尚未审结的案件。

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溯及力只限于未经审理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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