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没有设立监察部门的国有企业可以给予员工处分吗?

问:A为某国有公司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经理,A违规调整本部门员工B的工资职级,并在B身上虚挂业务、虚列工资、绩效,使B多领取薪酬共计25万元。该国有公司没有设立监察部门,请问,该公司可以给予A处分吗?

答:该公司可以依照企业职工处分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给予A处分。如果A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也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该国有公司作为A所在单位,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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