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究竟该如何确定公告送达的开庭日期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在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开庭的日期是根据公告发布的日期来确定的,发布公告的日期一旦确定,开庭日期也随之确定,而且是固定的、不可变的日期。
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想推翻因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生效裁判,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对审理案件的开庭日期提出质疑。被错误计算的开庭日期,将导致开庭不能按正确的时间进行,开庭时间的提前或延后,足以证明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的违法。
【公告送达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是受送达人的家人、亲戚或邻居,也可以是受送达人所在的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但如果证明人是案件当事人,与受送达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除外。
第二,虽然不能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人民法院已经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仍无法送达的。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优先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在已经采用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以上两个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但在不能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的。
【公告送达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发布送达公告时,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的。但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知悉诉讼的有关情况,故公告应当尽可能的在能够让受送达人知悉的范围内发布。为此,不仅要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而且还要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工作单位以及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张贴公告的时间最好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告的时间之前(理由详见下文)。
【公告送达方式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在案卷内予以记载。
1.公告送达原因的记载
能够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的,可以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可以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明或被退回的送达回执。无法送达的证明或被退回的送达回执,虽不能作为已经送达的文书使用,但它可以证明人民法院已经使用过的送达方式,所以也有必要入卷。
2.公告送达经过的记载
记载公告送达的经过,可以在公告文本的下方附记:本公告于××年×月×日刊登于《×××报》×版,或附记:本公告于××年×月×日发布于×××网×栏。张贴公告的,可附记:本公告于××年×月×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及受送达人住所地××或所在工作单位××。附记应当由发布或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签名,如果张贴公告时有在场人的,在场人也应当签名。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将刊登该公告的报纸入卷,在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的,应当将发布该公告的网页下载并将打印件入卷,张贴公告的,应当拍照或摄像,将照片或影像资料入卷。并应当记载下载、打印人员或拍照、摄像人员的姓名。
【公告送达期间的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出公告的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公告的,张贴公告的日期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日期,不可能保持一致。由于刊登公告的报纸或信息网络等媒体上都有确定的日期,所以为了计算公告送达期间的便利,我们建议张贴公告的日期,尽量安排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告的日期之前。如果张贴公告的日期在后,也应当在张贴的公告上注明:本公告于××年×月×日张贴。
公告送达期间的起算,是以最后发布公告的日期为准,从次日开始起算,发布公告的当天不能计算在公告送达的期间之内。
【公告送达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公告送达期间为60日的,从公告最后发布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计算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但如果最后一日即第60日是节假日的(既包括每周正常休息的周六、周日,也包括因法定节假日调休的休息日),公告送达的期间应当顺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届满。[注1]
【公告送达后的举证期间】
如果公告指定的举证期间是公告送达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的,则从公告送达期间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计算满30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但如果第30日是节假日的,也应当顺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庭时间】
如果公告确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开庭的,则从举证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第3日即为开庭日期。
由于开庭的日期是期日,不是期间,因此不适用期间自动顺延的规定,所以在公告时需要特别注明:第3日是节假日的,开庭时间顺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没有注明的,不得顺延开庭日期。
【重点归纳】
1.由于送达期间、举证期限、开庭日期都存在可能顺延的情形,所以开庭日期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按照上述天数合并计算。在计算开庭日期时,应当针对不同的期间依次、分段进行。凡遇有需要顺延的,后一段的期间就应当根据顺延后的日期进行计算。
2.由于每年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调休的日期并不一致,因此,我们在计算上述期间和开庭日期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注2]
【案件实例】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于2017年10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公告。公告确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公告刊登后,书记员排定的开庭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
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开庭将如期进行,但是今天突降暴雪,该案的审判法官虽然想改期审理,但又没有理由。我们给出的建议是重新核算一下开庭日期,说不定万一算错了呢。
重新核算的过程如下:
本案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日,应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算[注3],至2017年12月24日(周日)满60日,但应顺延至2017年12月25日(周一)视为送达。
本案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应自2017年12月26日起算,至2018年1月24日(周三)满30日届满。
本案开庭日期确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应自2018年1月25日起向后计算3天,即2018年1月27日(周六),因公告已注明第3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故本案正确的开庭日期应为2018年1月29日(周一)。
[注1]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事例,足以证明正确计算期间的重要性:
2015年是抗战胜利70周年,根据国家关于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的规定,2015年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9月6日(周日)上班。
9月7日(周一)上午,审理法官刚刚做好案件的生效登记和文书上网工作,某律师就来递交该案的上诉状,要求上诉。审理法官当即告知该案的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律师提出异议,称上诉期为15天,从签收裁判文书的次日起算,最后一天是9月5日(周六),故上诉期应当顺延到周一。
审理法官在向该律师确认了裁判文书的签收日期后,答复称:送达回证记载的裁判文书签收日期无误,上诉期从次日起算15天也不错,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也不错,按规定应当顺延,但全国人民都知道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9月6日正常上班,你难道不知道吗。
[注2]
办案辅助系统内有公告送达计算开庭日期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快速计算开庭日期。但为确保无误,我们仍建议通过人工方式计算开庭日期,然后再用办案辅助系统进行验证。
[注3]
期间的起算日期是否节假日,在所不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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