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区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意义

食品农产品概念

农产品在我国分为食用和商用,后者如棉花,花卉,宠物狗等是不会用于食用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国家食药总局高级专修学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实物》

1、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状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例:鱼

2、经物理加工后未改变原自然形态的食用农产品;例:冻肉

3、经物理加工后改变原自然形态但构成成分未发生变化的食用农产品

4、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例:蜂蜜

5、芽苗菜等特殊食用农产品;

6、为保鲜需要依法在限量内添加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例:香蕉

各地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分意见

北京意见:相较严格

A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B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深圳意见:相较合理

以申请人自主为准,如速冻肉类,切配菜为食用农产品。以产地监管意见为准。进口产品,以海关认定。

各地监管不一,在这里建议依照本地市监意见,参看本地法院判决。

区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意义

A办证:食用农产品经营可以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物理加工不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加工许可证》。新冠疫情后, 为了改善营商环境,好多地方是支持农产品销售。

B处诉:

1、非食用农产品投诉,不予受理。

举例:有一个儿子过年给妈妈买了一个八哥陪伴,一开始八哥还挺正常,正月初八儿子上班后呢,这个八哥一张嘴就骂娘,一骂这个妈妈呢高血压病就犯了,最后住院了,所以呢这个儿子就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说这个八哥不合格,这个八哥也不是食用农产品呀,是宠物,所以呢市场监管局无法受理,最后不了了之。

2、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例如:我们在市场上买的韭菜,韭菜中有草不能算作投诉范围。但如果是预包装食品的话,如有一职业打假人买的预包装食品黄花菜的产品中有一根头发,这个就是在受理范围的。

3、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 (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我们举个例子来看一下,一职业打假人在网上购买了有包装的铁皮石斛,1200元,没有标注应该标识的信息,这个案件最后法院是怎样判定的呢,判定他是一个没有加工的中药材,只能按照食用农产品对待。

关于食用农产品问题的权威回复:
问题一: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

留言日期:2020-05-07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没有生产许可证自己养殖的蜂蜜能不能销售。还是需要按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的蜂蜜或蜂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销售。

留言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清洗、分离切割、包装等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的,可以按食用农产品销售。2020年5月9日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05-09

问题二:

保健食品原料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留言日期:2019-12-17

老师 您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中提到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那保健食品原料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谢谢!

您好!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中提到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原料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留言收悉。

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75条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规定或答复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物质,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12-26

问题三:

总局三定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留言日期:2019-03-25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您好!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9

问题四:

行纪人是否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留言日期:2019-03-07

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这么一种经营形式,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收购蔬菜,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进入批发市场卖菜的农民手中收购蔬菜,然后交付委托人。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抽检行纪人收购的蔬菜?如抽检不合格,能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行纪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似乎行纪人应该对蔬菜的质量负责。但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罚则都是针对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适用本法,没说收购也适用本法。而行纪人不是市场开办者,只收购蔬菜,没有销售行为,他将蔬菜交付委托人的行为从合同法上来讲不是销售。但是,对行纪人不能抽检、处罚的话,这个环节的蔬菜质量安全就很难监管。请总局回答:市场监管部门能否抽检行纪人收购的蔬菜?如抽检不合格,能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行纪人?为什么?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03-14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