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是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进行计算土地使用权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为70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日期来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企业如果因利用土地建造某项目时,应该将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全部转入在土地建造工程上的在建工程成本。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猪公、猪婆计提折旧最低为3年,也就是说可以超过3年,具体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其他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
(3)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
(5)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
(6)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
注意事项
1.请注意文件中“不得低于”、“最低年限”和“最短”的字样,折旧摊销时不可小于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各类资产费用摊销时间
一、固定资产折旧——次月起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无形资产摊销——当月起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三、长期待摊费用
(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开办费
1、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三)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经营租赁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五、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即: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即: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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