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连续2天持续工作时间15小时以上,疲劳操船致使撞码头

某散货船从锚地进港,拟靠外高桥电厂一期码头。船长从船舶起锚时开始一直在驾驶台负责指挥操纵。三副操车钟,大副到船艏瞭头并做靠泊准备。船长下令由前进三改为前进二,并呼叫之前联系妥当的两艘拖轮赶快过来带缆。随后,船速降为7.4 节,航向 258°,船艏与码头夹角 44°,距离约600 米,船长下令右满舵把定,停车,约半分钟后又下令后退二。约一分钟左右,船速 7.2 节,航向 256°,船艏继续向左转向,船长下令后退三,随即令大副抛双锚。又一分钟,船长下令后退四,船舶余速 6.6 节,航向 252°,船艏与码头夹角为50°,距离约 300 米,此时右满舵舵效开始显现,船艏缓慢向右转向。此时,双锚抛下,但船速未见明显下降,仍达 6 节。船艏与码头距离不到 100 米时,船速仍为5.0 节,航向 261°。很快,船艏左舷触碰码头及码头上的二号卸船机,卸船机很快向码头侧倒塌,上半部分掉落在码头内档江中。事故造成船艏左舷多处受损,外高桥电厂一期码头部分损坏,二号卸船机倒塌。
事故原因分析:
船长操纵失误。该轮进港靠泊时未能控制船速。在穿越过外高桥航道后船长才下令将车钟从前进三减至前进二,当时与码头的距离也不到 1000 米,船速仍达 8节。船长在意识到碰撞危险后,尽管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因为船速过快,导致协靠拖轮无法及时就位。另外,在本次事故中,即使两艘拖轮均提前就位,以船舶抵达码头前沿时的态势,也难以顺利带上拖缆并避免事故发生。
船长疲劳操作。该船长曾多次进靠该码头,经验和技术上都不存在问题。该船车钟记录显示两次靠泊,都是提前 30 多分钟便已减车至前进二,及早地将船速控制住。而本次靠泊,船长在事故发生前仅 5.5 分钟才下令减至前进二,这一反常行为显然与其具备的经验和技术不符。
船长在事发前,因航行途中遇雾,连续两个晚上在驾驶台值班,两天的持续工作时间都在 15 小时左右。第三日中午船长休息了两个小时后上驾驶台,指挥船舶在长江口抛锚。当天晚饭后,船长仅睡了三个小时便于 2200 时指挥船舶起锚进口。至该轮抵达码头水域时,
船长已在驾驶台工作了近 7 个小时。可以判断船长身体处于极度疲劳状态,思维和判断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为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 24 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 小时的休息时间;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 6 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 2 天;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 12 小时。
经验教训:
驾驶员疲劳对船舶安全航行是极大的威胁,尤其是船舶进港、靠离泊作业等在通航环境复杂的水域航行时,无论是管理制度,还是船员自身都应该对此提高要求,避免疲劳作业带来的损失。
码头方在为船舶提供安全靠泊环境方面存在清场时间太晚、卸船机停放位置不当等问题,虽然上述问题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但如果不加以重视及解决,今后将会给船舶的靠离泊作业带来安全隐患,建议码头方根据实际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船舶靠泊安全不仅仅是船舶自身就能完全决定的,码头、附近船舶、参与作业的拖轮等相关因素,任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威胁靠泊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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