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本文主要阐述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7.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8.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根据《不征税政策相关政策》一文,得知:
    一、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的项目。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
    
    二、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包括折旧摊销)。
    
    三、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应重视单独核算收入支出。
    四、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比其他调整事项会来得复杂。下面分事业、社保团体和企业分别阐述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一、事业单位
    不征税收入与支出无单独核算,不征税收入调减计所得,相应支出调增计税所得,分别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24行。
    二、企业单位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同时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则税会一致,不作纳税调整。以后每年调减收入,调增折旧。分别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24行。
    根据新会计准则,如果确认为冲减资产账面价值,财税会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如果会计上一次性确认为收入,则当年作纳税调减,并将当年折旧作纳税调增,以后每年折旧均作纳税调增。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4行。
    2、与收益相关的政策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调减收入,调增费用。分别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24行。
       与收益相关的政策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直接作纳税调减。分别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

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作纳税调增。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和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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