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合同 | 韩世远老师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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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非常值得关注:
1、蛋壳事件,本是最普通不过的合同问题,却搞得鸡飞狗跳;
2、华晨逃废债务;
3、美国政府退出WTO、巴黎协议、世界卫生组织等,随意撕毁本国政府此前缔结的各种条约。
上面的大事小情,都有共同的特点,无不体现出,对于合同没有任何的尊重。
01  合同的本质

何谓合同?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双方达成一致。私人之间的合意,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合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意等等,都可以算是广义上的合同。
合同为什么重要

合同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是当事人的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的意志。就如开头提到的事件,商人不应只会唯利是图,优秀的商人眼光看得更长远,在意自己的商誉,知道信用的价值,而信用会使之行稳致远。
规则是要尊重的,是应得到遵守的,认赌服输,输了不认账的人,通常不会有好的下场。
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为何要有约束力?学理上有几种常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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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原则

1999年合同法施行,距今已有21年的时间,在立法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它不仅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还有一些没有规定但内在仍有体现的原则,比如说鼓励交易原则。这条原则在国际上往往被称为合同尊重原则,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在合同成立、合成解除、合同效力等方面,在很多具体的规则上面体现出来。
对于合同,应该要尽量的尊重,民法当中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与此相对的,是国家对于合同自由的规制,这种规制任何国家都会有,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说:

1、对合同自由的国家干预。
(1)合同的效力评价。如果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可能会无效,可见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国家的法律;
(2)违约金的调整。当时人虽然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在数额上要接受司法的检验。
2、合同的司法终止。
关于这点,可以看看实践中相关的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二审法院认定“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02  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如何建立?

市场经济离不开合同,更离不开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服务。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塑造,离不开中国的合同立法、合同司法以及法律人的各种合同服务,合同库的缔造当然影响长久、意义深远。

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年中国改革向何处去的时候,法律界的前辈们曾经思考和探讨与建立我国商品经济新秩序有关的法律问题,具体可参见林亨元主编《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搜集了一些法律界前辈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在《民法典》行将生效的今天,法律人回首过往,仍应反思,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如何建立?这也可以说是法律人应有的“不忘初心”。重读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似乎有些基本问题被人们忽略了。

1.整个案件的审理,所展现的似乎只是一种“结果导向法思考”:被告必须走人。与之相伴,被告也很容易被贴上“敲竹杠的钉子户”的标签;

2.原告诉称: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可见地方政府也在其中扮演了一些角色;

3.法院查明,新宇公司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03年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

换个角度看,该案事实难道不是一出资本的骄纵?法律人该如何评价一方随意撕毁合同、非法侵害他人财物?法院认为“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难道新宇公司才是这种“整体意志”的代表?即便是征收,还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该案两个商事主体之间,恐怕不好说有什么公共利益的需要。

时代广场作为新宇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共六层,地上一至三层对外分割销售,售出后又要收回。新宇公司对于既已售出的三层,本不应再作为其重新布局的对象。法院如何在对此不加任何思考的情况下,便确定了“被告必须走人”的预判?支撑法院的“勿使社会财富浪费”的想法看似合理,可本案这里涉及“社会利益”吗?原告辩称“房屋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真的就不需要过问一下原因吗?本案审理结果,除了返还冯玉梅购房款之外,还赔付了一大笔钱,像是用钱解决了问题。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后果?相信影视作品中有钱人打人几个嘴巴子再往人脸上甩一把钞票的桥段,将会在中国社会主义大地上真实地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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