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杀,留遗嘱由其兄处理财产,子女不服,法院这样判

案情摘要

黄某在生前留下遗嘱:“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请把公司的钱交由我哥哥处理……”

面对父亲留下的遗嘱,黄某的儿子不能理解:自己已经成年了,为何不能处理父亲的遗产?

日前,这起指定遗产管理纠纷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的子女能否自行处理这笔遗产?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案件分析

男子留下遗嘱指定遗产交给哥哥处理

向法院提出指定管理遗产申请的是黄某的亲大哥。被申请人是黄某的两个子女。

申请人黄大哥称,他的弟弟黄某生前系泸州某公司员工。2020年4月27日,黄某从公司职工住宿楼六楼跳下,当场死亡。

在这之前的2020年3月31日,黄某写下遗书,载明“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请把公司的钱交由我哥哥处理……”“在单位上的钱,公积金之类的全由哥哥处理……”。

因黄某生前的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支持。

继承人有异议 请求自己管理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黄某唯一的哥哥,两名被申请人分别是黄某的儿子和女儿,儿子生于2003年8月15日,女儿生于2016年3月17日。黄某2020年3月31日写遗书时,儿女都还未成年。本案于2021年9月受理开庭时,儿子已成年。

法院还查明,2020年3月27日,黄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同年3月31日,黄某立下遗书,该遗书记载有“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请把公司的钱交由我哥哥处理”。同年4月27日,黄某在公司职工住宿楼六楼跳下,当场死亡,于2021年6月7日被注销户籍。

黄某死亡后,他生前所在的公司的资金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及丧葬费、抚恤金为188696.31元;企业年金为132897.87元;公积金余额为114250.62元;中意保险公司身故赔偿金10万元。

面对大伯提出的遗产管理申请,黄某的儿子不能接受。小黄向法院提出,他已是成年人,也应该可以管理。他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同意申请人管理父亲的遗产。

黄某的前妻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同样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管理这笔遗产。她提出,遗书上面提到的“处理”,不能代表管理或者分配。她认为,黄某可能也是想着已经离婚了,只有哥哥,才写下这样的遗嘱。

黄大哥是否有权管理弟弟黄某留下的这笔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黄某在遗书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钱由哥哥处理,黄大哥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同时,法院认为,黄某在遗书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钱由哥哥处理的行为,实际是指定黄大哥为黄某在公司的钱的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故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规定,判决指定黄大哥为黄某在泸州某公司的遗产的管理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其为当然的遗产管理人,各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并要求遗产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非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损害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本案中黄某儿子、女儿认为其大伯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文稿:高 波、钟 艳

来源: 最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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