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侦破刘某彬等人恶势力团伙案纪实
被告人刘某彬与被告人刘某系叔侄,被告人何某梅系被告人刘某彬妻子。刘某彬自2007年刑满释放后,在上犹县营前镇石溪村伯公坳经营沙场。自2014年起,刘某受雇于刘某彬的沙场做事,由刘某彬负责发工资。自此,刘某彬、刘某、何某梅在上犹县营前镇附近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刘某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组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刘某彬、刘某、何某梅故意以刘某彬、刘某曾帮助安顺公司做事系安顺公司员工需要给付工资为由,多次驾驶车辆堵住公司出入口,并带领其母亲和小孩坐在安顺公司石场输送带下,阻扰生产施工,威逼安顺公司给其好处,致安顺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2016年6月至7月,刘某彬、刘某、何某梅多次组织人员或者雇请他人以车辆阻拦施工、拦阻恐吓客户等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安顺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多次强行要求不是其联系的客户也要到其处开票缴款,强行获取业务提成,并多次拦截、恐吓前往安顺公司装运石料的货车司机,扬言公司有纠纷、不要到安顺公司拉石头,否则装了也出不了伯公坳,导致许多司机不敢到安顺公司装运石头。2017年1月,刘某彬、刘某装载一副棺材运至安顺公司厨房门口路边,逼迫公司老板颜某向其支付10万元。
2016年12月,刘某彬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给自己店面让出通道及继续开发房产,在明知他人即将办喜事的情况下,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在他人家门口路边停放棺材,以软暴力方式恐吓他人。
案件审理
该线索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9年1月11日县公安局对刘某彬等人恶势力团伙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25日县公安局侦结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25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4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宣判
2019月7日24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彬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被告人何某梅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打财断血
本案共查封、扣押、冻结、判决涉案资产人民币28.1万元。
打伞破网
本案涉及其他失职失责党员干部1人。
法条链接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期责编:陶沙
来源:上犹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