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如何各自的角度,把控交易中的税务风险?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经济合同之一,大部分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不注意税务条款,结果诱发税务风险。如果在协议签订前能对交易价格多加考虑,可以在后续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以下从买方和买方的角度分别总结了合同签订时的涉税审查重点:
买方角度:
1. 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约定卖方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税(增值税为价外税)。
签订含税不含税价格,对印花税的缴纳有以下影响:
① 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② 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③ 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所以,合同注明不含税价,可节约印花税。
3. 明确约定开票义务、开票时间、发票类型。
实践中要防范发票的风险,需要在合同发票条款中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尽量对能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应优先考虑;
其次,在合同中要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最后,在合同中要确定发票类型与税率。
4. 明确约定不及时开具增值税票的违约责任。
增值税发票有在360天内认证的要求,卖方应派专人或快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5. 全面了解卖方的实际经营情况,防止出现失联或走逃的情况。
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卖方角度:
1. 合同价格需要税审。

注意是否含税价、不同税率商品的分开(可节税)、定价不能无理由偏低等,都会引发税务风险,而且税负成本较高。
2. 明确约定收货方是买方,避免“三流不一致”的引发的虚开增值税票等税务风险。
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3. 审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避免提前支付税款(如未收款但已开票)或因不能支付税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一: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等于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
风险二:如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司法实践中有时以发票为准,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

怎么规避先开票后收款的风险?

签订合同的:在合同中约定开票时间和付款时间,甚至还要约定付款的方式(现金还是银行汇款等)。

未签订合同的:让购买方填写付款承诺书等类似文件,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让客户给开具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或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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