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经济合同之一,大部分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时不注意税务条款,结果诱发税务风险。如果在协议签订前能对交易价格多加考虑,可以在后续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以下从买方和买方的角度分别总结了合同签订时的涉税审查重点:1. 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明确约定卖方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① 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② 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③ 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实践中要防范发票的风险,需要在合同发票条款中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值税发票有在360天内认证的要求,卖方应派专人或快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5. 全面了解卖方的实际经营情况,防止出现失联或走逃的情况。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注意是否含税价、不同税率商品的分开(可节税)、定价不能无理由偏低等,都会引发税务风险,而且税负成本较高。2. 明确约定收货方是买方,避免“三流不一致”的引发的虚开增值税票等税务风险。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3. 审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避免提前支付税款(如未收款但已开票)或因不能支付税款的税务风险。风险一: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等于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风险二:如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司法实践中有时以发票为准,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
怎么规避先开票后收款的风险?
签订合同的:在合同中约定开票时间和付款时间,甚至还要约定付款的方式(现金还是银行汇款等)。
未签订合同的:让购买方填写付款承诺书等类似文件,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让客户给开具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或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