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环辩护】关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
作者:周峰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强所食药环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毕伟成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广强所食药环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高级注册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在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类罪名的总称。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包括以下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中的主要证据规格,常见如下:
(一)物证
指的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具体指涉案食品的实物或实物照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食品本身、食品生产原材料、现场的生产加工设备工具、涉案场所、运输工具等;
(二)书证
指的是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表达思想内容的文件或者载体,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记载食品成分的配方;
2、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文件;
3、涉案单位对涉案食品的广告;
4、涉案食品的食品标识;
5、涉案食品的生产及格、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6、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财务报表;
7、记载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计划、指标的公司内部文件;
8、涉案食品的采购、销售合同;
9、涉案食品的入库、出库存储清单;
10、涉案单位的经营资质、生产许可证等;
11、涉案单位的销售记录、发票存根;
12、涉案单位的记账凭证、财务账本、银行流水;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的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范围一般包括:
1、侦查人员;
2、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3、鉴定人;
4、涉案单位中未被起诉的单位员工;
5、消费者;
6、被害人的家人亲属;
7、其他对涉案单位或者涉案食品有了解的人员等。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指的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遭受侵害的事实和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被害人陈述的要点是食用或者购买涉案食品之后的不良反应或者后果,购买的渠道,购买的时间,对具体食用食品的描述,食用后的具体表现,食品有无保留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食品安全犯罪中,供述及辩解主要包括其生产、销售单位的的人员组成、来历、地位、分工、各自所起的作用,生产、销售的时间、地点、涉案金额,主要生产、销售的食品种类、成分配方,原材料来源,销售去向,涉案食品的行业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生产涉案食品的主观意图等。
(六)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
检验报告是指具有涉案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食品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检验、检测、检疫所作出的相关报告。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清案情,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学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鉴定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标准鉴定,使用人的排泄物、胃存物、吞吐物鉴定、食品原料鉴定、食品鉴定、涉案食品价格鉴定,食品配方鉴定、食品生产工艺鉴定、食物中毒鉴定、食源性疾病鉴定、死亡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实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在食品安全犯罪中主要是围绕涉案食品的生产现场、仓储现场、销售现场、加工现场、运输现场、供应现场、中毒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3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在当今时代,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了各种数据的主要储存形态。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如监控录像,手机、电脑存储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