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欺寡嫂,杀害伯母:从法医角度看清代宿迁“辱嫂杀母案”的破解

清代,萧爵寅担任徐州府宿迁知县时,一位名唤王德成的人带侄孙来到官府击鼓喊冤,自称其寡嫂某氏被强盗杀死,寡居侄媳的衣物也被抢走,并供称看见是彭三、刘七等人所为。萧知县获悉,询问他有儿子几人。王德成答说四个,长子昌喜,次子昌霖,四子拔儿,当说到三子时,他踌躇变色,吞吞吐吐地说叫昌贵。

萧知县谨记在心,抵达现场勘验时,只见王德成家徒四壁,不像能招致盗贼的样子。仵作检验尸体,发现死者头颅扁碎亦不像刀斧砍伤,倒颇似砖石捣捶所致。萧知县正盘问王德成的邻居韩某时,官差报彭三、刘七到案。经再三追问,彭三、刘七表示王德成的寡居侄媳已在半月前出嫁,控告他们抢劫乃是子虚乌有之事。

萧知县又追问王德成,有关其儿子的信息,得到的答案与之前一样,惟独问到三子时,王德成犹豫吞吐,说叫昌富。萧知县拍案怒叱:“昨天你说叫昌贵,今天如何又叫昌富?”王德成无言以对。通过询问他人,才得知王德成的第三子名唤昌槐,从前受雇于王德成的寡嫂家,因与其寡嫂的儿媳通奸而被辞退。官府很快拘拿王昌槐:“你伯母家遇到如此惨事,你去看了没有?”王昌槐摇头:“因繁忙没时间,所以尚未看过。”

萧知县试探道:“你伯母的伤痕非常奇特,不知凶手究竟用的何物打死她的?”王昌槐脱口而出:“听说是石磨的下扇。”萧知县怪道:“石磨的上扇有柄可拿,为什么反倒用下扇?”“上扇轻,下扇重,用重的捣她,所以她的头扁碎。”萧知县厉声责问道:“你人没去,如何知道得这般详细?你奸淫你的寡嫂,又杀死你的伯母,还想逍遥法外吗?”王昌槐心知无法隐瞒,只得供出作案行凶的实情。

法医学上,通常把致伤物分为钝器锐器火器三种。它们形成的损伤,分别称为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知县萧爵寅正是从死者头颅扁碎,推断可能是砖石捣捶形成,从而查获真凶、洗清诬陷的。这里石磨下扇就是一种钝器,钝器是没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钝器的种类非常多,有斧、锤、棍棒、砖石、车辆以及人体的手脚等。钝器的性质和形态也十分复杂,其质地有铁、木、竹、石等;形态有长方形、球形、圆弧形、棱形、条形、圆柱形,也有不规则的多面形。钝器接触面的显著特征是无刃、无尖、质硬。

通常根据形态、轻重的不同,损伤分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骨折内脏破裂肢体断离。这些损伤大部分因钝器形成。致伤物擦过皮肤表层,破坏皮肤的完整性,这种损伤就是表皮剥脱。由于它是致伤物擦滑皮肤表层形成,所以又称为擦伤。另外,硬质钝器压迫人体,人体压迫硬质钝器,或者锐器尖端轻微滑过人体,枪弹射击人体时的冲撞,都可以形成表皮剥脱。这种损伤在刑事案件和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见到。

表皮剥脱一般是片状、线状以及其他形状,点状很少见。轻者露出真皮,有少量组织液渗出,可形成淡黄色或黄褐色痂皮。伤及真皮血管、伴有少量出血时,干后形成红褐色血痂,数日后脱落痊愈。表皮剥脱是最轻微的一种钝器伤。这种损伤不是致命的原因,虽然在临床上这种损伤无关紧要,但在法医学上却有不容忽视的意义。根据这种损伤,可以确定受伤部位。如木棒打击胸部,使内脏器官破裂;皮肤表面呈现擦伤,擦伤处常常就是形成内脏破裂的被打击部位;

有时还可帮助我们推断案件性质、犯罪手段和被害人搏斗情况等。如颈部呈新月形表皮剥脱,说明凶犯采用过扼颈的方式。在妇女胸部、大腿内侧发现浅表擦伤,表明凶犯有强奸意图。此外,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有时可推断致伤物。根据表皮剥脱的游离缘连接情况,可推断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根据表皮剥脱的颜色和愈合情况,可以判断受伤的时间。表皮剥脱常常伴随其它损伤同时存在,如凶杀案件,死者往往有开放性的钝器创口,同时在创口附近或其它部位伴有表皮剥脱。

我国古代法医学没有皮下出血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其实很早就运用了这方面的知识。如《棠阴比事》记有一桩李南公辨别真假伤痕的故事:北宋神宗年间,尚书李南公担任长沙县令,有两人斗殴。某甲身强力壮,某乙体弱力小,两人身上都有青红的伤痕。南公捏过两人的伤痕后指出:“乙是真伤,甲是假伤。”一经审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榉树,叶子捣汁后涂在皮肤表面,便会出现青红色,看上去与外伤如出一辙。另外,将榉树皮剥下放在皮肤上,以火烤过,即可出现类似被棒打的伤痕,用水也冲洗不掉。果真是外伤,伤处血液凝聚,触感坚硬,假伤则无硬感。

李南公正是利用皮下出血的知识来鉴别真假伤痕。皮下出血是由于钝器打击在身体表面,使皮下组织中的毛细血管破裂,血液在皮下组织中聚积形成。皮下出血可以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皮下出血的面积大小,轻重程度与致伤物的大小、轻重、机械力以及人体组织诸因素有关。小点状的皮下出血是瘀点,小至针帽头,大到黄豆粒,是细小的血液蓄积形成的圆形点状伤痕。比较大的血斑瘀斑,是柔软的组织内血液蓄积形成的片状伤痕。由于皮下大量血液蓄积,使局部肿胀隆起,或者使组织分离,突出其正常表面的皮下出血,又称为血肿。

皮下出血是生前被钝器打击形成损伤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尸体上检见皮下出血,则是生前受伤的确证。1978年11月的一天早晨,人们发现北京东光电工厂电话楼下水泥地面有具女尸。尸体右眼青肿,耳中出血,口吐白沫。旁边有张带血的湿抹布,脚前有双红塑料底的左脚女鞋。二楼窗台外有擦蹭痕迹。还发现死者怀有身孕。根据这些情况,有人认为死者可能是到窗台做清洁,由于身子不方便,加上冬天期料鞋底打滑,失足从楼上坠下摔死。后进一步勘验现场和检验尸体,法医发现死者颈右前侧有不规则的条状轻度皮下出血。说明这是生前形成的损伤。公安干警按这一发现,结合其他情况推断,死者应是先被打伤掐昏,然后被推下楼去。破案后的事实证明,推断完全正确。

皮下出血是钝器伤中非常普遍而又具有特殊意义的一种机械性损伤。损伤形态往往反映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法医学据此可推断和认定凶器。如斧背或方形锤面打击人体,能形成带直角的皮下出血。汽车轮胎辗压的部位,可留下轮胎的花纹印痕;被圆柱形棍棒打击,受伤部位可形成两条平行的皮下出血带(也就是人们说的竹打中空现象)。这种条形皮下出血损伤,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容易见到。

《棠阴比事补编》有载:宋代提举杨公,在越郡任录事参军时,越郡太守严治强盗。规定凡在保内发生盗案,捉拿不到盗贼的,盗走的财物俱由保长赔偿。有户人家遭盗,主人发觉后,手拿木棒追赶,将强盗打倒在地,扭送保长。保长捆起嫌犯,在解往官府途中,盗贼不幸身死。郡守便将保长按捆绑盗贼致死治罪。杨公查阅案卷,见验尸文件记载,死者是左肋下致命,一伤痕长一寸二分,中间有条白色的凸起纹路。他认为这是从后面追赶时打击留下的伤痕,果真如此,则强盗之死,并非因保长的捆绑造成。杨公立即追查究问原先追捕强盗的主人,果然找到真实原因。经查验木棍,棍头尚有击破的裂痕。杨公根据竹打中空这种皮下出血的伤痕形成,找到强盗死亡的原因,避免了一场冤案的发生。

伤与创,汉代蔡邕解释为:“皮曰伤,肉曰创。”伤,是皮肤未曾破裂的一种损伤;创,则是皮肤破裂,深及肌肉的一种损伤。这种解释已经比较科学。现代法医学认为,致伤物在机械力等作用下,使皮肤全层完整性受到破裂的损伤,就是创。创的各部分名称不同,皮肤裂开形成创口,创口的边缘是创缘、创缘相连处是创角。创内未断处是创底。创口到创底的几个裂隙是创道或创腔。创道两边的壁是创壁。两壁之间未断离的组织是组织间桥。如果是贯通创,便没有创底。

法医学上,根据创的形成部位、数目及严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的性质;根据创口内的凝血块和创口周围的皮下出血,可以确定是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根据创口的形态,可以推断是钝器创还是锐器创,进而能推断致伤物的种类;从创角的形态,能够判明哪一端是作力点,从而推断凶手与受害人的位置关系。

人体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时,骨质的完整性部分发生断裂,这样的损伤就是骨折。人的骨骼坚硬而富有弹性,一般在剧烈的机械力作用下,才发生外伤性骨折。骨折时一般都伴有周围软组织损伤。当然骨组织发生病变,也可造成骨折,属于病理性骨折,如骨髓炎、骨结核。病变的骨骼,即使受到较小外力作用,也能产生骨折。

引起骨折的外力,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如铁锤、斧背打击头部,常出现颅骨骨折。这就是直接外力所致。被人从高处推下,臀部触地,经传导作用,导致胸、腰椎的压缩性骨折,手掌着地,引起锁骨骨折等就是间接外力所致。法医临案检验中,多见直接骨折,尤其是凶杀案件中,以钝器致人伤亡时,多见颅骨和肋骨直接骨折。

据《冷庐杂识》记载,清代洛阳有一捕快缉查罪犯,捉拿一位百姓,不料对方猝死,尸体运回即葬。不久,死者家属控告是被捕快所杀,案子迁延三十年没有审结,抚按派朱会就地检验。朱公以醋罐熏蒸法处理,经仵作验完尸骨后报称:“尸体脑骨处有紫血伤痕,约一寸左右见方。”大家颇为高兴,认为检验到尸骨上确有伤痕。朱会看后摆手道:“不是,这处伤痕可以用水冲洗掉!”有人不信:“伤痕入骨三十年,岂能说洗就能掉?”朱会让人用水冲刷,骨上果然没了痕迹,骨露白色,这才平息捕快杀人这场三十年不决的官司。

后有人请教朱会何以能够辨别骨上并非真伤?朱会解释道:“真正受伤,骨头呈紫色,中间色深,四周色浅,颜色渐远渐弱。这具骨骼正相反,颜色很深,显然是污血腐烂后留下的伤痕!”众人服其明察。这桩案子中,朱会正是根据生前损伤骨折处形成骨廕的一般原理来检验尸骨。当然,有的生前骨折,死后并无骨廕留下。一般认为,骨廕出现与伤后死亡时间有密切关系。伤后立刻死亡,则来不及出现骨廕;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死亡,可形成骨廕,也有的查不到骨廕,但这并不能证明就一定是死后伤,要综合案情分析,以作出正确推断。

人体受外力作用,引起内脏组织结构破坏和出血,这种损伤就是内脏破裂。它可以由外力直接作用于内脏引起破裂,如棍棒捣击胸部,肋骨骨折,导致肺、心脏破裂。拳打肋部引起脾脏破裂或足踢腹部引起肠胃破裂;也可由外力作用于较远部位间接引起内脏破裂,如楼上坠下,背部着地,可引起肠胃破裂,或臀部着地,肝及其他实质器官可震荡引起破裂。内脏破裂以肝、脾、脑常见,其次是肠、胃、肺、膀胱等,且往往致人死亡。

巨大的外力作用于人体,使肢体组织完全断离,或强力辗压而粉碎,这种损伤是肢体断碎。肢体断碎多由火车、汽车辗压、机器压轧以及倒塌的建筑物压砸形成,可因意外事故产生,也可因他杀、自杀和碎尸肢解等形成。根据肢体断碎的伤痕特征,可以推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肢解;从肢体断碎的伤痕严重程度,还可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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