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诉请问题思考
作为工程律师,无效施工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处理类型。在日常的诉讼文书准备过程中,针对无效施工合同又时常会遇到有关工程款利息诉请如何主张的问题。笔者目前代理一起违法分包施工合同案件,违法分包人依照无效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时间节点,计算主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诉请,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全部支持,目前笔者正代理总包单位提起上诉过程中,但由此一审判决也进一步引起笔者对与此相关问题的思考。
思考一: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性质是什么?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最高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分析指出:“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所谓法定孳息是指根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可获得的相应收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思考二:
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法定孳息的取得?
依照笔者的理解,既然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则该收益并不因施工合同的效力而发生变化。此点不同于违约责任应当以“约”,即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存在,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一旦明确,则产生相应的法定孳息,拖欠方应支付相应对价。
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仍有观点认为,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对工程款利息诉请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笔者通过网络查询,可查到一则地方法院因此不支持工程款利息诉请的判决。[1]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资质,被告发包的工程未招投标,导致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原、被告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对原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显然,法院将无效施工合同的利息视为承包人的一项损失,而不予支持。
思考三:
无效施工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同工程款一样参照有效计算么?
基于对合同法理论的理解,施工合同的效力势必会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产生法律影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先施工合同内约定的诸多付款时间条款与相关联的逾期付款利息条款,都将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导致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令人产生疑惑的问题点在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此项规定,实践中无效施工合同参照有效算,在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十多年来,几乎已成普遍认知。也正是基于此,同样针对与工程款相关联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有法院直接判决一并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本文开头介绍的那起案例即是如此。
思考四:
如何看待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该项规定的出台,对于明确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时间节点,起到了很好的释明作用。三个利息计付时间节点,分别为: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与起诉之日。各工程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都可选择适用这三个时间节点,来进行有关逾期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但是,问题在于该项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利息起算时间。也就是说,无效施工合同是否也应依照该项规定执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仅从字面意思理解,该项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第一句话表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至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在所不问。第二句话表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起算时间。根据笔者的理解,第二句话是有适用前提的,所谓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然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基础上的。如果合同无效,则显然不会有什么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说法。
思考五: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到底应自何时起算?
基于以上分析,再进一步思考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起算时间节点时,有必要先梳理明确:第一,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可以主张;第二,该逾期付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接下来的问题,即是需要思考,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此合同法基础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无效施工合同,自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得主张工程款。既可主张工程款,则可同时开始计算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
因此,笔者认为:
1、无效施工合同,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
2、针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理解,应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基础;
3、具体的应付款时间节点,以承包人的主张为计算前提;
4、自承包人能够证明的主张之时(例如发送书面催款函),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开始计付;
5、承包人无法证明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应付款主张的,可自起诉时开始计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
小结:
1、无效施工合同的诉讼纠纷,一般都紧紧围绕合同效力、工期、质量与价款等核心问题展开,较少涉及利息诉请问题。但是,作为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过亿标的额的工程案件而言,与工程款本金相关的利息,如诉请得当,则相关利益金额也是较为惊人的。仅从经济角度而言,也完全值得大家仔细研究。
2、如何理解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问题,还是应当首先从工程款利息的性质认知入手。如作为法定孳息,则相随于工程款的本金部分,相关的利息诉请可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提出。
3、关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有观点认为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应视为承包人的损失,不予支持。而基于法定孳息的性质判断,笔者在本文中不认可该种观点。
4、至于具体应从何时开始起算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认知,有观点认为,既然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可参照有效计算,则与此相关的工程款利息也应一并如此;有观点认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排除无效施工合同,因此应同样适用于无效施工合同;还有观点认为,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完全建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之上,一旦工程质量合格可得确定之后,则工程款及利息的付款条件均即时成就[2]。
5、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仅就笔者有限的查阅范围,目前针对无效施工合同的利息诉请问题,尚没有发现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地方高院指导意见或相关指导案例予以明晰。本文的思考仅系笔者个人基于所办案件而进行的有限理解,不代表笔者所在工程部团队或建纬所的观点。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应支付》,作者:谭元贵,刘汉玉。查询网址:http://bd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