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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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标准化管理, 建立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生活区管理标准,改善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全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便于《导则》的贯彻执行,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以下简称生活区图集)。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日之前已通过依法立项的施工项目,应参照《导则》、《生活区图集》的标准,加强生活区设置的改善和提高,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活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善;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依法进行立项的项目经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经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之日起须按照《导则》、《生活区图集》的标准实施;其他依法不需要立项的项目应参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2.《生活区标准化管理图集分册(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年   月   日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0月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标准化管理,提升生活区设置标准,改善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养成良好工作生活习惯,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导则。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活区的设置,适用本导则。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工程等建设工程参照执行。1.0.3  生活区应按照标准化、智能化、美化的原则规划、建设和管理。1.0.4  生活区应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执行实名制管理。1.0.5  生活区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建设单位应提供生活区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并提供生活区市政配套条件,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规划生活区用地。分批次、分标段开发的群体工程宜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区。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在施工程总量、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施工人员生活区,出租给在施工程各参建单位使用。2.0.2  生活区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场地应采取硬化、绿化措施,美化生活区环境,生活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2.0.3  生活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高度2.5米以上围挡,材料应采用钢制定型化围挡或充分利用既有构筑物。围挡应封闭完整、牢固、阻燃、美观。2.0.4  生活区用房应满足抗10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设防要求,消防要求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执行。2.0.5  生活区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生活区施工方案、供应厂家的营业执照、安装单位的资质和生活区用房及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等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备案。2.0.6  生活区用房的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应按照《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2017)要求执行。2.0.7  生活用热水、食堂炊具、冬季采暖等设施应使用清洁能源。2.0.8  生活区食堂、卫生间、洗衣房、淋浴间等公共场所的污水应配备过滤网,有组织达标排放,配备强制通风和地面吹干设备,确保空气流通、地面干燥。2.0.9  生活区应统一做好雨水的定向排放,确保场地不积、不淤、不泥泞,做到排水顺畅,并配备雨水收集系统,以便二次利用。2.0.10  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专人对生活区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保卫、卫生防疫、智能化管理、爱国卫生、生活设施使用等管理制度。2.0.11  生活区宜采用物业化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生活区进行管理。2.0.12  生活区应制定抗风抗震、防汛、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2.0.13  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建立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3  生活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生活区应设置门卫室、宿舍、食堂、卫生间、盥洗设施、淋浴间、洗衣房、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晾衣区等临时设施。3.1.2  食堂、锅炉房等应采用单层建筑,并应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3.1.3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器具等设备,满足开水供应。3.1.4  生活区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3.1.5  生活区应使用节水龙头和节能灯具,卫生间、食堂、盥洗室等部位应使用感应式或脚踏式水龙头、冲洗阀。3.2  宿舍3.2.1  宿舍用房应采用箱式房屋或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箱式房屋构件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3.2.2  箱式房屋搭建层数不得超过3层,通道、楼梯宽度应满足消防疏散要求。3.2.3  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5m。单面布置用房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双面布置用房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3.2.4  宿舍内床铺距室内陆面高度不得低于0.3 m,尺寸不小于1.9m×0.9m,层数不得超过2层,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m。单层床应符合《家具力学性能试验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GB/T10357.6)相关规定,双层床应符合《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1部分:要求》(GB 24430.1)相关规定。床头应设姓名卡。3.2.5  宿舍内应设置储物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环境卫生良好。储物柜应使用金属板材制作,板材厚度不应小于0.8mm,人均容积不应小于180L。3.2.6  宿舍内应设置烟感报警装置。3.2.7  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保持室内通风。3.2.8  宿舍夏季应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应有取暖措施,宜设置空调或集中供暖。不得使用煤炉等明火设备取暖。3.2.9  宿舍区宜设置夫妻房,且设置在相对僻静的区域。3.3  食堂3.3.1  食堂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号)要求。3.3.2  食堂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3.3.3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食堂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6m的防鼠挡板。厨房操作间排水口应有防鼠措施,灶台及其周边墙面应做到易清洁、耐擦洗,地面应铺设防滑瓷砖。3.3.4  食堂应配备排风和冷藏设施,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维护保养。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应每日清洗。排油烟管道应每60日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3.3.5  食堂宜使用电炊具。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食堂应单独设置通风良好的存放间,并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存放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年检合格。3.3.6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污水应经隔油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未接通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应排放至化粪池,并保证定时清运。3.3.7  食堂制作间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宜存放在封闭橱柜内。3.3.8  食堂储藏间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粮食存放台应距墙面、地面0.2m以上。各种食品分类存放,保持干燥整洁。3.3.9  食堂应设置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容器需成组摆放。厨余垃圾做到封闭无渗漏储存,及时清运,杜绝遗撒。3.3.10  施工人员食堂就餐区域应设置就餐桌椅,宜按照错峰就餐的原则,每10人配置1张4人位就餐桌椅。3.4  卫生间3.4.1  单栋宿舍楼居住超过60人的,应在宿舍楼内设置水冲式卫生间,多层宿舍楼每层居住超过60人的,应逐层设置水冲式卫生间。3.4.2  男卫生间应按每15人设置1个独立厕位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应按每6人设置1个独立厕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08㎡,厕位应封闭。3.4.3  卫生间墙壁应耐冲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设置洗手设施,配备强制通风和地面吹干设备。3.4.4  卫生间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按相关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定期进行专业抽排。3.4.5  卫生间应设保洁员,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3.5  洗衣房3.5.1  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洗衣房。3.5.2  洗衣房应按照每60~80人配备一台8~10公斤标称的洗衣机。3.5.3  洗衣房应设置智能化使用、交费管理系统,建立洗衣机使用管理制度。3.5.4  宜在靠近洗衣房部位设置集中晾衣区,晾衣区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具备防雨等功能。3.6  淋浴间3.6.1  生活区应设置集中淋浴间,淋浴间设置冷、热水管和淋浴节水喷头,喷头数量宜按1个/15人设置。3.6.2  淋浴间墙壁应耐冲洗,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保持排水畅通。3.6.3  淋浴间内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3.7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3.7.1  生活区应设置隔离区。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应悬挂明显标识,出入口设置智能化人脸识别系统,实施独立的物理隔离。3.7.2  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管理,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3.7.3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按照每50~80人设置一间隔离间。3.7.4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间内应设置独立的卫生间,配备淋浴设施。3.7.5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应配备隔离人员正常生活基本设施,保证人员饮食、饮水安全,饮食采取集中配送,单独用餐。3.7.6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统一放置,经全面消毒后集中清运。3.8  用电管理3.8.1  生活区临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线路布置和电器元件的选择,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8.2  宿舍内用电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3.8.3  空调、采暖等应设专用配电线路,插座宜设置在室外,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和剩余电流保护器等电器保护装置。3.8.4  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3.8.5  食堂操作间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和防水开关,淋浴间照明应采用防水型灯具和开关。:食堂操作间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应选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3.8.6  生活区应设置手机等个人电器专用充电装置,充电装置应满足防火安全等要求。4  卫生与防疫4.0.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市卫生防疫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爱国卫生运动专职机构,编制生活区卫生管理制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制定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疾病应急预案。4.0.2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设置卫生健康管理室,储备智能测温计、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物资及必备急救药品。4.0.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环境卫生消毒专员,负责生活区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4.0.4  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工作人员应按工种分别安排居住。4.0.5  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周扫除”制度,按防疫要求安排专人对宿舍、食堂、淋浴间、卫生间等重点场所开展通风和环境消毒作业,每天不少于2次,每次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填写通风和消毒记录。4.0.6  倡导建筑工人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强化“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个人健康意识,从自我做起,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4.0.7  生活区应配置灭鼠、蚊、蝇、蟑螂等设施。4.0.8  生活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宜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4.0.9  生活区应张贴卫生防疫、爱国卫生运动等宣传标语、标识、标牌。4.0.10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出生活区人员进行测温及个人健康信息登记,充分利用大数据科技验证手段,严格室内人员上岗佩戴口罩制度,人员密集场所应张贴防疫安全距离提示标识。5  食品卫生5.0.1  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证件应在制作间明显处公示。5.0.2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应穿戴洁净、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非食堂从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制作间。5.0.3  不同种类、类型的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管理、使用。炊具、餐具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5.0.4  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和保管。5.0.5  食堂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食品和原料,建立采购台账,保存原始采购单据,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5.0.6  食堂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设专人负责食品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小于48小时,并做好登记。5.0.7  存放食品原料的储藏间或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蚊蝇等措施,不得兼做它用。6  保卫、消防6.0.1  生活区内不得进行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藏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男女混居。6.0.2  生活区应加强治安保卫,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装置。6.0.3  生活区应明确消防责任人并按规定公示。6.0.4  宿舍层数为三层或宿舍楼外沿长度超过30米时,宜增设紧急逃生设施。6.0.5  生活区应张贴消防安全的宣传标语、标识、标牌,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6.0.6  生活区内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7  安装、验收与拆除7.0.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生活区用房构件及材料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7.0.2  生活区用房的安装应按照《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2017)明确的技术交底、吊运吊装、安装顺序、锚固等要求执行。7.0.3  生活区用房由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附表)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7.0.4  生活区用房的拆除,应严格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和《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2017)规范要求。拆除的构件及材料应安全堆放,及时清运。7.0.5  遇五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安装、拆除作业。8  名词解释8.0.1  箱式房屋采用模块化或整体设计、工厂化制作、现场模块化组装或以箱体为基本单元组装的轻钢房屋,不包含货物运输集装箱。8.0.2  生活区封闭式管理以生活区为整体,使用围挡、门禁系统等设施将生活区整体与外界分开,在生活区范围内对进出人员,车辆等进行控制管理,并为生活区人员提供周密细致的居住、生活等服务。8.0.3  卫生管理员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工作。8.0.4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响应时,用于传染病风险人员集中封闭观察的,相对独立的,具有日常生活必备功能且便于集中封闭管理的区域。8.0.5  防疫隔离间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内,用于出现传染病相关症状人员、疑似人员、密切接触人员及其他传染病高风险人员封闭观察或等待就医的,具有日常生活必备功能且便于单独封闭管理的房间。附表  临建房屋工程安装质量检查验收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条 文 说 明2  基本规定2.0.1  施工现场不能设置生活区的,也应满足本导则管理要求。2.0.2  生活区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高压线下方、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地下管线上方、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生活区使用人员的影响,偏远山区生活区应设置防雷措施。建设在空旷区域的生活区宜提高抗风等级,或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2.0.4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生活区临建用房的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栋单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第一层。生活区用房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下表要求;生活区用房的防火设计应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表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名称间距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办公用房、宿舍4455771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44557710可燃材料库房55557710厨房操作间、锅炉房55557710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777771010固定动火作业场7777101012易燃、易爆物品库房10101010101212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3.0.8  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及隔离间在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可正常使用,本市发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时,启用突发事件紧急隔离区。3  生活设施3.1  一般规定3.1.2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食堂制作间、锅炉房等生活用房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食堂制作间、锅炉房等组合建造,且应保持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3.3.3  根据《鼠控制标准》(GB/T 27770)厨房操作间有竖箅子(金属栏栅)的,箅子缝应小于10mm;若无竖箅子,排水沟横箅子的箅子缝应小于10mm,且无缺损。地漏应加盖。3.3  食堂3.3.1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号)规定,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物影响范围之外。3.3.5  食堂应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独的存放间(瓶组气化间),设置要求:1  操作间、瓶组气化间位于地面上,高于室外地坪,地面无可能积存液化气的低洼孔洞,面积宜为4-8m2。2  防火等级二级,门窗外开,墙体距离地面0.15m处预留0.4m×0.4m排风洞口。3  配电应采用防爆型,室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并与防爆风机联动。4  应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告标志,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5  气罐与灶连接距离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应齐全可靠。4  卫生与防疫4.0.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人员出现相应症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5  食品卫生5.0.7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号)规定,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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