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哪些属于“价外费用”?如何计算增值税及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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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可见,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需要按照对应销售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销售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应该依据全部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 例如,A向B销售货物一批,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113万,因B延迟付款向A支付利息11.3万元,则A收到的124.3万元,应当全部按照13%计税,开具发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有些时候,单独收到价外费用。如果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原来销售时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比如延期付款利息,开具发票时,名称可以写成“*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不填,也可在备注栏注明是价外费用。

尽管现行的开票编码并没有价外费用对应的选项,但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

三、能否单独开具发票?

先看看部分税务机关答复:

(一)问: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

河北税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答复时间:2020-08-14)

(二)问: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税务答:根据《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复时间:2019-04-30)

因此认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明确规定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需要将之前的专用发票冲红,然后按照价款加价外费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纳税人也可以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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