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聚会饮酒后救助溺水同伴身亡,不算见义勇为算什么

原标题:男生聚会饮酒后救助溺水同伴身亡,不算见义勇为算什么

文| 令狐卿

据媒体12月21日报道,河南工业科技学校学生王某威在朋友刘某伟的邀约下,于去年7月10日前往濮阳市清丰县一家饭店就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刘某伟提出到河里摸鱼,王某威在岸上拍视频。期间,刘某伟溺水,王某威发现后下水救人,两人一同溺亡。本月14日,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王某威不构成见义勇为。

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予认定的依据是:王某威、刘某伟等5人共同饮酒后相约去河里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其5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同伴刘某伟遇险时,王某威实施救助行为,属于其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因此,王某威在发现刘某伟处于危险状态时下水救人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确认王某威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

王某威家人不接受这个认定,一些律师同样认为王某威救人是履行高尚的道德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制扩展。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显著的冲突:即使是官方也认定的“义举”却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合规的“见义勇为”。这样的矛盾之处,很让人困惑,争议也就难以避免地产生了。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款》第21条规定,对于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100万特别奖金”。相较于其他省份,河南省对见义勇为的奖励额度相当高。不过,这个规定文件并没有明确列举“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是什么,评定委员会掌握着尺度,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回到清丰县否决王某威见义勇为的依据上,要承认的是,它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这个逻辑起点是,王某威是法定义务人,他下河救人是履行同伴保障义务,身亡是履行义务的结果,不予认定见义勇为则是逻辑的终点。“法定义务人”的概念,将王某威的所有行为都归结为“理应如此”,不属于奖励范畴。

按照河南省的奖励办法,这个否决性的认定逻辑,价值一百万。这一高昂的价位,想必都大大激发了保卫或挑战该认定的热情。

王家亲属和部分律师的观点挑战了这个逻辑。他们不否认“法定义务人”的认定,但裁减了逻辑起点与终点的“长度”,认为王某威自己没有下河,也对刘某伟提出了劝阻,五个人中他已经达到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就此,不应该设定他再有舍身的义务,而一旦他舍身救人,就应该视作进入见义勇为的门槛。

王某威

纵观各个省市对见义勇为的标准认定,统一的排除法是:以警察消防等特定职责产生的、或者以丈夫妻子等法定身份衍生的特定义务人。对类似王某威这样因朋友关系产生的照顾责任和救助义务,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就颇费思量。不予认定,不仅涉及金钱的问题,也涉及到见义勇为这一奖励的道德基础。

易言之,聚会饮酒后“对同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没有限度?限度究竟在哪?如果这是一个无限责任、延展不绝的义务,那在奋不顾身的救助与自私自顾的权衡之间,明智的人都会选择后者。见义勇为成为陌生人之间的专用品,实际上是离间了熟人关系,因为它不鼓励普遍的道德义务,见义勇为条例用“法定义务”来搞特殊化,为难了“义举”。

具体到王某威这一个案,更愿意认为是河南省见义勇为的奖励条款失之粗放,百万元的规定稍有僵化之嫌(假如按照具体情况细分为几个档次呢?),让评定委员会丧失了灵活性,除了口头肯定,无法回应王某威的义举。有些省份细化了奖励和保障内容,不只是开出因见义勇为而身死的对价,也有丧葬费等等,可以更柔和地处理有争议的案例,不致于让“法定义务人”成为粗暴拒斥的盾牌。

当然,在实践中,对于聚餐饮酒导致的同伴伤亡,聚餐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例多了确实能普法,令“法定义务人”的概念产生督促作用,多份心照料醉酒者,避免酒后发生危险。在用法律义务唤起更多责任心时,却也不该损耗人情和道德,法定义务和见义勇为陷入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局面,恐怕不算是好事。

王某威救人溺亡时才18岁,他目睹刘某伟在水中扑腾,本能地跳下河救助,在他作出这个动作的时候,义务和义举是同时发生的,你无法认为只有前者没有后者。事后对此作出评判,以义务否定义举,兴许逻辑成立,可总让人觉得少了人味。对于这样的案例,是不是既要作合规的裁量,也不该摈弃所有的德性呢?

责任编辑:周平飞 UN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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